| 索引號: | ajj-2024-00049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5-03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治本攻堅三年行動 | |
| 關鍵詞: | |||
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 | 重大事故隱患曝光臺(一)
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開展以來,師市各級各單位各部門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深入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行動,聚焦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實施精準執法,查處了一批重大事故隱患,為舉一反三消除同類型重大事故隱患,現將部分重大事故隱患曝光如下:
一、工貿行業
(一)專項類
案例1:2024年2月28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拉爾市某布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織布車間配電柜內棉塵未定期清掃,未制定粉塵清掃管理制度,現場粉塵集聚嚴重。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十)項,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二)管理類
案例1:2024年2月28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拉爾市某布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對從事入場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符某的電工證進行審核,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符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低壓電工作業(特種作業)。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2:2024年2月28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拉爾市某布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電工周某某未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情況下,從事低壓電工作業(特種作業)。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3:2024年2月29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拉爾市某紡織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電工阿某持有的低壓電工證(特種作業證)已于2023年11月到期未復審,屬于無效證件。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4:2024年4月30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拉爾市某印染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現場從事電焊作業人員王某無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證,屬于無證作業。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5:2024年4月30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新疆某印染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8#車間承包商電焊作業人員陳某某未持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證,屬于無證作業。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6:2024年4月30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拉爾市某木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外聘電焊工安全管理協議中明確寫道“聘用劉某為本公司電焊工,來本公司進行電焊作業”,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劉某在未持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證的情況下,從事電焊作業(特種作業)。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7:2024年4月30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拉爾市某木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與湯某某簽訂的電工聘用合同中明確提出其職責為“保證安全用電及保持廠里正常用電”,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湯某某在未持有低壓電工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低壓電工作業(特種作業)。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8:2024年3月19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拉爾市某印染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與運布車制作承包單位(新疆某印染設備安全有限公司)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未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職責。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9:2024年4月30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新疆某印染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承包商管理混亂,企業、車間聘請承包商未跟安全管理人員報備,入廠承包商底數不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對承包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二、危險化學品行業
(一)安全附件類

用戶登錄
還沒有賬號?
立即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