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ajj-2025-00012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4-11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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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解讀
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預案》),各級地方總體應急預案也將自上而下全面跟進修訂完善。國家應急預案體系是一個由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組成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有機整體和復雜系統。各級總體應急預案作為各級黨委、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是整個應急預案體系的基本綱要,處在貫通上下、牽動全局的重要節點位置,起著綱舉目張的重要作用。推進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全面提升突發事件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必須牢牢抓住總體應急預案這個牛鼻子,持續牽引和帶動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修訂完善并與總體應急預案銜接融合,不斷豐富和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和配套制度措施,以總體應急預案來牽引和撬動整個應急預案體系乃至應急管理體系的建設發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是由各種類型、各個層級的應急預案共同構成并由相關支撐性文件提供支持的一個有機整體。《國家總體預案》明確提出,“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相關支撐性文件”。據此,按照制定主體劃分,應急預案分為黨委和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其中,黨委和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社會團體等編制的應急預案。黨中央首次明確將各級黨委及其部門的應急預案納入國家應急預案體系,標志著一個更加系統完備的應急預案體系得以建立,更加凸顯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的復雜網絡結構特征。
張偉:
將黨的領導貫穿《國家總體預案》始終
張偉,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應急管理研究院副院長、教授
2005年國務院制定實施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并以之為核心推動構建我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時隔近20年,新修訂的《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預案》)發布,是我國應急預案建設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國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的一個重要節點。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貫徹落實《國家總體預案》的總引領。中國共產黨是統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各領域各方面的最高政治領導力量,黨的全面領導是中國最大的國情,更是中國最大的制度優勢,有利于在國家治理中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提高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對于應急管理領域,在決策效率、資源調配、整體規劃等方面有更高要求,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尤其重要。而應急預案是應急管理制度的綜合運用和重要載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應有之義。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貫徹落實《國家總體預案》各項原則理念的基本支撐。近年來,我國應急管理原則理念不斷豐富、清晰,推動建立健全了有典型中國特色和優勢的新應急管理體制和工作體系。比如,堅持“兩個至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兩個思維”(底線思維、極限思維),把應急管理納入國家安全整體范疇、完善大安全大應急框架,強調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動態平衡、將應急管理同各項經濟社會發展一起謀劃、突出預防為主,等等。這些原則理念不僅寫入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而且也寫入了新修訂的《國家總體預案》,成為貫徹落實《國家總體預案》的總體性要求。這些原則理念為《國家總體預案》提出了更高標準,貫徹落實起來政策性強、協調難度大,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需要很高的方向把控能力。由此,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把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融入到應急預案體系,才能確保應急管理工作始終圍繞黨中央決策部署來展開,推動《國家總體預案》有效落實。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使得《國家總體預案》與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文件更加協調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要求,我國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預案編制的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近年來我國應急管理領域新制修訂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已經普遍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總體要求,比如202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2年向社會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防治法(征求意見稿)》、2024年修訂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等。因此,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始終,提升了《國家總體預案》與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文件在精神內核和具體條文規定上的銜接水平。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不僅是《國家總體預案》的總體性要求,而且由點到面、點面結合,貫穿到《國家總體預案》各環節全過程。《國家總體預案》通過這些加強黨的領導的具體規定,有利于突出應急管理體制在統一指揮上的優勢、應急管理工作體系在綜合協調方面的優勢,有利于完善大安全大應急框架下的應急指揮機制。這是近年來我國及時有效處置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重要經驗總結。
《國家總體預案》加強了中央及相關部門的領導。從制度立意上看,《國家總體預案》適用于黨中央、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工作,加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是應有之義。原《國家總體預案》是由國務院印發,新修訂的《國家總體預案》是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經黨中央審批、審定。審批程序的變化,凸顯了《國家總體預案》的重要性,反映了黨中央對此高度重視,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集中體現。2024年初新修訂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就此明確規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序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印發。
在國家層面組織指揮體系上,《國家總體預案》規定黨中央可以直接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作出決策部署,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人員組成包括黨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黨委負責同志等;必要時,中央可派出工作組或者設立前方指揮部指導有關工作。同時,明確了中央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協調指導本領域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承擔相關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綜合協調工作。例如,明確由中央網信辦負責協調處理網絡安全、網絡數據安全和信息安全類突發事件;在采取具體措施應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中央有關部門應該根據需要給予支援支持。當需要國家層面應對時,《國家總體預案》明確了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機構應當采取的措施,包括協調事發地中央單位與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系,調度各方應急資源,將重要事項報黨中央決策,及時向黨中央報告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進展;在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面,可由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者中央宣傳部會同負責牽頭處置的部門統一組織發布信息。必要時,中央可批準新成立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應對工作。
《國家總體預案》加強了地方黨委的領導。在地方層面的指揮體制上,明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設立由本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突發事件發生后視情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時,可結合實際按規定成立臨時黨組織,從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這也成為本次《國家總體預案》修訂的一個亮點。實際上,在《國家總體預案》的組織指揮體系、運行機制、應急保障、預案管理等各個方面的各個環節,如風險防控、信息報告、啟動應急響應、細化應急響應制度、指揮協調、組織力量、調集資源、信息發布、宣布應急結束、善后處置、調查評估、預案宣傳、預案培訓、責任追究等,除了賦予各級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相應的職責要求,還賦予了各級地方黨委及其部門相應的職責要求。
《國家總體預案》強化了對地方黨委和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近年來,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斷完善應急管理責任體系,強化黨委領導責任和有關黨政干部具體責任,比如2016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8年《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而新修訂的《國家總體預案》在“責任與獎懲”部分,明確把責任追究和監督范圍從“政”擴展到了“黨政”。比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按規定實行地方“黨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的監督內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追究責任;對未按規定編制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這突出強化地方黨委及其領導干部的責任落實,也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重要體現。
另外,新修訂的《國家總體預案》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做了明確界定和擴展,將各級黨委及縣級以上黨委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相關支撐性文件納入應急預案體系,為各地各部門制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供了根本遵循。這是貫徹落實《國家總體預案》的重要方式之一,要求各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制修訂中都要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這是明確的方向標,是一個基本的政治要求。同時,毋庸諱言,應急預案建設當前還普遍存在著諸多障礙弊端,急需不斷破解。在制修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中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有利于充分發揮黨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從更高層面、以更大決心和力度革除積弊,將我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設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詹承豫:
與法律體系充分銜接
系統完善突發事件應對制度保障
詹承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安全應急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預案》)正式修訂出臺。2024年1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正式施行。《國家總體預案》與《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應急管理政策和法律層面的頂層制度設計,二者內容規定充分銜接、目標定位相互補充,系統完善了突發事件應對制度保障,充分發揮了法律規范和預案引領的協同功能。
修訂后的《國家總體預案》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在內容上充分銜接,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與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以及《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相銜接。
一是將加強黨的領導落到實處。《國家總體預案》修訂后進一步加強了黨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作用,符合《突發事件應對法》中有關規定的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除了在總體要求中明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還進一步明確了各級黨委及其部門的應急流程及響應措施,以及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責任等,將黨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落在實處。
二是強化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國家總體預案》修訂內容進一步細化《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對應急管理體制提出的要求,貫徹落實中央政策文件指導精神。國家層面,明確黨中央、國務院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作出決策部署,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協調指導本領域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明確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生態環境部、中央網信辦對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牽頭協調處置職責。地方層面,明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由本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本地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三是明確了分級響應和屬地責任。《國家總體預案》明確了“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工作體系”,細化了“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聯合應對或者共同的上一級黨委和政府組織指揮應對工作”,符合《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管理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等要求。同時,銜接《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十一條關于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制度的創新規定,明確“國家層面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具體啟動條件和程序在國家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并授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應急響應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確定應急響應級別。”
四是細化了預警響應和處置措施。《國家總體預案》修訂更加重視風險監測與預警,提出“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從預警信息發布、預警信息傳播、預警響應措施、預警解除或啟動應急響應四個環節加強預警制度建設,規定了必要時可采取“限制公共場所活動或特定區域網絡通信、錯峰上下班或者停課、停業、停工、停產、停運以及其他防范性、保護性措施”等預警響應措施,又為預警響應環節采取相關措施提供了明確的依據,符合《行政強制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以來,國家應急管理體系進行了系統性重構,從頂層制度設計來看,《國家總體預案》對應急預案體系完善發揮政策引導功能,《突發事件應對法》則進一步規范了突發事件應對主體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兩者在功能定位上形成了相互補充。
一是戰略引領與制度運行相呼應。《國家總體預案》體現了新形勢下應急管理體制機制的總體規劃,起到對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戰略引領作用,是指導實踐的規范性指引;《突發事件應對法》強調突發事件應對主體的規范性行為與權利義務,具有強制性的規范約束,為制度運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是響應措施與權責分配相銜接。《國家總體預案》旨在規范各級黨委、政府的應急流程、響應級別、資源整合等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突發事件應對法》則明確規定了黨委、政府、企事業單位、公民、社會組織等各主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并規范各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兩者共同促進了突發事件響應措施與權責分配的有機銜接。
三是黨的領導與多元參與相協調。《國家總體預案》進一步強化了黨的領導,并明確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應急流程及響應措施。《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進一步規范了包括黨委、政府、企事業單位、公民、社會團體等多元主體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權利義務,形成突發事件應對的系統性協同聯動格局。
四是靈活應對與剛性約束相補充。《國家總體預案》側重提升突發事件應對科學性和應對能力,具有明確的情景導向,為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體系完善和修訂提供指引,進一步增強突發事件應對的靈活性和針對性。《突發事件應對法》則通過規范多元主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權利和義務,突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剛性約束,提升全社會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五是底線思維與安全保障相支撐。《國家總體預案》進一步凸顯了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底線思維,明確要求“對于小概率、高風險、超常規的極端事件要果斷提級響應,確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提升極端情景下響應措施的有效性及針對性。《突發事件應對法》則強調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目標,以極端情景下應急能力支撐了安全保障目標的實現。
綜上所述,《國家總體預案》的修訂內容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最新規定充分銜接,功能定位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互補充,在頂層規劃上加強制度保障。《國家總體預案》作為我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此次修訂不僅推動應急預案體系的優化完善、強化各級各類預案的銜接、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同時更好地體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通過加強黨的領導、完善責任體系、優化響應流程、強化措施保障,進一步強化風險防范思維,規范應急管理流程,增強應急措施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為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推動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構建了系統的制度支撐。
李湖生:
全面完善突發事件預警與應急響應機制
李湖生,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教授級高工
新修訂的《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預案》)充分吸取近些年重特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經驗和教訓,遵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關于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響應制度設計的要求,建立預警和分級響應機制,細化完善了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響應相關要求。
對于可預警的突發事件盡可能早預警、早防范、早準備、早處置,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重要措施之一,《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也有明確要求。
關于預警制度,2005年版的《國家總體預案》中僅規定了“預警級別”和“預警信息發布”相關要求,沒有規定預警發布后各方的響應措施,缺乏預警“叫應”機制。
近年來,各類突發事件特別是氣象災害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有了很大提升,但對預警信息發布后應該采取哪些預警響應措施,在各級政府的總體預案和專項預案中往往缺乏剛性規定和明確要求。這導致一些預警信息發布后,特別是“紅色”預警時,沒有及時啟動預警響應并采取緊急避險、人員疏散和必要的停課、停業、停工、停產、停運等風險防范措施,以致出現一些本可避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未能真正起到“預警”作用,教訓十分深刻。
在此次《國家總體預案》修訂時,對“監測與預警”部分進行了細化,對于“預警”,詳細規定了預警級別劃分、預警信息發布、預警信息傳播、預警響應措施和預警解除或啟動應急響應等全過程的要求,特別是明確了預警信息發布后,應依法采取轉移疏散人員、預置應急力量、調集物資裝備、保衛重點目標、保障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等措施,必要時依據有關規定采取暫停公共場所活動、錯峰上下班或者停課、停業、停工、停產、停運以及其他防范性、保護性措施,為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進一步完善預警響應措施提供了依據和指導。
突發事件應對應當遵循分級負責、分級響應的原則,這是基于對突發事件應對的規律性認識,目的是避免響應過度或響應不足,但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將突發事件分級與響應分級混淆的突出問題。因為突發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對其進行應對所需資源與能力也就存在差異,因而需要根據分級的原則確定適當的響應層級和需要調用的資源。在突發事件應對中,通常有三種不同的“分級”,既相互銜接又有很大不同:一是反映突發事件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的“事件分級”,通常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四個等級;二是突發事件應對組織指揮的“分級負責”,即明確由不同層級的黨委和政府負責不同等級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應對,通常是由縣級負責一般突發事件、市級負責較大突發事件,省級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在超出省級應對能力或者涉及多個省級行政區域時,由國家層面(黨中央、國務院)負責組織指揮應對;三是某一責任主體在組織應對突發事件時的“響應分級”,例如,國家層面通常分為一、二、三、四級響應(一級最高),地方層面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應急響應級別,并不簡單要求分為四級,體現的是所動用的應急資源與突發事件嚴重程度之間的“相稱性”。例如,對于發生在縣域范圍的重特大突發事件,縣級黨委和政府通常需要立即啟動一級應急響應(最高級別)開展先期處置,而不是坐等上級黨委和政府按應對責任來啟動應急響應;而在發生一般或較大突發事件時,也應該根據需要調動資源的不同,分別啟動不同級別的應急響應并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2005年版的《國家總體預案》,僅明確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于“響應分級”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在一些國家級專項預案中,明確將“響應分級”與突發事件等級掛鉤,即國家啟動一級響應、省級啟動二級響應、市級啟動三級響應、縣級啟動四級響應,實際上是把“分級負責”與“響應分級”等同起來了,導致在一些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下級政府啟動低等級的(如三、四級)應急響應,而上級政府反而啟動高等級的(如一、二級)應急響應,出現讓社會公眾難以理解的響應等級“倒掛”現象。
新修訂的《國家總體預案》,明確區分了“分級負責”與“響應分級”的概念。在“分級負責”方面明確: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原則上由省級黨委和政府組織指揮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或者一般突發事件,原則上分別由設區的市級、縣級黨委和政府組織指揮應對工作。涉及跨行政區劃的,由有關行政區域聯合應對或者共同的上一級黨委和政府組織指揮應對工作;超出本行政區域應對能力的,由上一級黨委和政府提供響應支援或指揮協調應對工作。必要時,由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者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新成立的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應對工作。在“響應分級”方面明確:國家層面應急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具體啟動條件在國家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同時還原則規定了國家層面啟動不同應急響應級別的程序和決定主體。要求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應急響應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確定應急響應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黨委和政府及其部門立即按照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對于小概率、高風險、超常規的極端事件要果斷提級響應,確保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新修訂的《國家總體預案》對“分級負責”與“響應分級”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應急預案的科學性、規范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等要求。
鄧云峰:
完善應急指揮協調機制
鄧云峰,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應急管理研究院教授
新修訂的《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預案》)充分汲取近年來應急指揮方面的實踐經驗教訓和機構改革成果,健全應急指揮體制,完善了大安全大應急框架下應急指揮協調機制。
《國家總體預案》分別在“指揮協調”和“人力資源”中規范了現場指揮機構和救援力量之間的關系與協同聯動機制。
一是明確規定了現場指揮機構對所有進入現場救援力量的統一調度權。我國應急救援力量體系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專業救援隊伍為協同、軍隊應急力量為突擊、社會力量為輔助,應對處置過程中到場救援力量通常呈現出多元化特征。現有行政法規或者預案一般要求到場各方力量、組織和個人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2022年6月發布并施行的《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綱要(試行)》中對我國軍隊參與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等進行了系統規范。《國家總體預案》中新增了“所有進入現場的應急力量、裝備、物資等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統一調度,其中相關應急力量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實施行動”的內容。相關表述一方面規定現場指揮機構具有統一調度權,對象限定在進入現場的救援力量;另一方面也充分考慮了不同力量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的復雜性,避免多頭指揮或者各行其是現象。
二是明確提出到場救援力量相互協調聯動的要求。進入現場的資源力量不只是簡單聽從調度,需要最大限度發揮資源力量效能,將“單打獨斗”轉變為“抱團取暖”,補齊各自短板,形成整體合力。《國家總體預案》中針對軍隊應急力量,要求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強化信息互聯互通;針對社會救援力量,要求完善參與應急救援現場協調機制,規范引導有序參與應急救援行動;針對各類應急隊伍,要求健全協作配合機制;針對進入現場的應急力量,要求確保相互銜接,配合順暢。相關要求有利于在現場真正建立起“一盤棋”機制,相互銜接配合,必要時相互組合和融合,實現協調聯動,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并實現應急救援行動目標。
總體上,修訂后的《國家總體預案》改進了大安全大應急框架下指揮協調的規范性、可操作性和科學性,有利于建立“中央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各地方各方面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集中統一、上下協同、運行高效的指揮體系”。
王宏偉:
我國應對巨災大難的經驗集成
王宏偉,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異常繁重。在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邁進的新征程上,我國傳統風險與新興風險、“黑天鵝”與“灰犀牛”疊加,加之中國式現代化是并聯式現代化,必然要在同時推進新型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進程中,面對更多巨災大難的考驗。能否有效應對巨災大難,這是衡量應急管理改革成效的重要標尺,是檢驗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表征。
2018年以來,我國新組建的應急管理部門持續推動改革創新,錨定急難險重任務,聚焦打大仗、打硬仗、打惡仗,實現了體制之變、機制之變、力量之變和成效之變,強力推動提升應對巨災大難的能力。新修訂的《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預案》)是黨中央、國務院處置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工作的總體性制度安排,其內容充分體現了應急管理領域改革發展的成果,并有效固化了我國應對巨災大難的經驗,有力指導全國應對巨災大難能力提升。
《國家總體預案》以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名義發布,不僅權威性更強,而且把“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首要的總體要求。《國家總體預案》通篇體現了黨政同責的理念,明確各級黨委、政府為預案編制的主體和應急組織指揮主體。《國家總體預案》還規定,“結合實際按規定成立臨時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這是加強黨對應急管理工作全面領導的具象化表現,對強化災難來臨時的現場統一指揮具有重要作用。
巨災大難的演進并不是中規中矩地遵循線性發展的路徑,而是表現出非線性的快速擴散、不規則波動的特征。世界各國的應急管理將突發事件進行分類和分級,以此作為標定應急目標的橫縱坐標和開展應急資源配置的依據。《國家總體預案》明確將突發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四大類30多小類,并對突發事件分級作出原則性要求,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級,其中社會安全事件的分級另行規定。
巨災大難具有非常規性:一方面,巨災大難往往表現為災害鏈或事故鏈,一類突發事件往往引發次生、衍生災害,多種突發事件疊加交織;另一方面,巨災大難往往不是逐級遞進,而是快速地演進、升級。巨災大難的發生令人眼花繚亂、應接不暇,應急指揮人員難以按部就班地照章行事,從容精準地調度配置力量資源。
《國家總體預案》摸準巨災大難非線性演進的脈搏,并給出靶向性的因應之策:在橫向上,強調“各類突發事件往往交叉關聯、可能同時發生,或者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在縱向上,規定“事件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報告,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同時,《國家總體預案》強調,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制度,地方應結合實際細化應急響應制度。應對突發事件要體現響應措施的適當性,同時避免響應不足和響應過度。但是,巨災大難表現極端性強,往往不按常理“出牌”。為此,《國家總體預案》特別強調,“對于小概率、高風險、超常規的極端事件要果斷提級響應,確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突發事件的擴散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巨災大難往往具有跨界性。《國家總體預案》強調跨區域應急協調聯動:平時,相鄰地區建立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急時,動態調整、升級指揮協調規格。
應對巨災大難,絕不能僅僅依靠應急管理部門一家之力。滿足瞬間膨脹的應急峰值需求,呼喚著規模龐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快速調集與有力支撐。為此,應急準備必須整合全社會的各方力量和資源,構建龐大的協力共治保障網絡。為此,《國家總體預案》給出了以下制度安排:
四、提升巨災大難應對的有序性
五、完善應急管理運行機制
六、夯實應急管理的基層基礎
李雪峰:
提高預案演練效能
李雪峰,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應急管理研究院教授
預案演練是檢驗預案、完善預案,磨合機制、完善體系,鍛煉隊伍、提升能力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新修訂的《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預案》)專設“預案演練”一節,強調“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者各類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各地應當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各地各有關部門加強應急演練場所建設,為抓實抓細培訓演練工作提供保障”。這一要求明確了對各有關方面開展預案演練工作的任務要求,對我國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意義重大。落實該要求需要各地各有關部門進一步提高對預案演練工作的認識,加大預案演練力度,完善預案演練保障,提高預案演練效能。
許真:
高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許真,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研究員,中華預防醫學會衛生應急分會秘書長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出臺《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預案》),對于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四大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予以明確,為各級各部門全面系統地開展全風險、全領域、全鏈條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礎、指明了工作方向、壓實了各環節責任。
《國家總體預案》對于全面強化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提升各類事件應對效能,具有總綱性指導意義。切實抓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必須深入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國家總體預案》,必須堅持底線思維和極限思維,深刻反思和總結評估以往的經驗教訓,不斷健全完善國家大安全大應急框架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體制機制,切實提升風險防范和處置能力。
一、加緊推進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修訂
二、清晰界定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分工
三、靈活設定事件分級響應制度
《國家總體預案》中規定的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制度十分切合實際、更具操作性,與舊版《國家總體預案》相比,最大的區別和創新提升是事件級別不再與其應急響應級別形成固定的一一對應關系,而是由各級黨委政府響應主體結合實際自行確定響應級別。例如,舊版《國家總體預案》規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也就是說,特別重大事件由國家級啟動Ⅰ級響應,重大事件由省級啟動Ⅱ級響應。相應地,國家衛生專項預案中明確規定:一級響應由國務院組織實施,二級響應由省級人民政府領導和指揮。在新冠疫情應對初期,有的省份據此啟動二級響應引發社會輿情和質疑。實際工作中,當統籌考慮事件具體情況和本級應急資源、能力等因素來啟動響應時,各級均需要更多的靈活性來啟動相應層級的響應。新修訂的《國家總體預案》很好地解決了這一矛盾,賦予了各層級更多的響應靈活性,規定國家層面的應急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在國家專項預案、部門預案和地方應急預案中自行明確各級響應的啟動條件和程序,意味著各地可以參照國家級來制定自己的應急響應分級標準。
四、突發事件應對的“全”“早”“快”要求
在監測中突出“全”。《國家總體預案》強調了完善監測網絡、整合多種途徑來源信息的要求,對多種風險源加強綜合監測。只有全面報告、收集、匯總、共享和分析事件有關各項信息,后續才有可能發現事件苗頭和采取處置措施。成功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則更依賴于對事件苗頭信息的全面監測、報告和掌握。除依托專業技術機構開展監測外,各級政府也應拓寬信息監測渠道,建立多渠道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線索信息監測平臺或工作機制,涵蓋部門信息交換、社會機構參與、互聯網信息搜索和公眾主動報告等。
張鵬:
提升先期處置能力
張鵬,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城市安全與環境科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基層是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及時應對突發事件的第一線和前沿戰場,基層應急管理能力是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的關鍵所在。
為了完善基層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提升基層先期處置和組織動員等能力,切實抓好突發事件早發現、早報告、早防范、早處置等工作,《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預案》),專門就規范基層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涉及基層組織指揮體系、基層應急預案體系、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先期處置與信息報告等方面內容。
這些與中辦、國辦2024年9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提升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相互銜接、目標一致、有機統一,突出了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需要一體學習研究、一體推進落實。
一、明確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
《國家總體預案》在“組織指揮體系”中明確規定“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完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明確專門工作力量,細化應急預案,做好本區域突發事件應對組織協調工作。村(社區)應當增強監測預警、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和組織動員能力,依法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做好本區域應急管理相關工作”。目前,各地構建了較為完善的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實現了應急管理工作的綜合管理。但是,基層目前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方面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例如基層基礎仍較薄弱,有些鄉鎮(街道)沒有成立應急管理機構,體制機制不夠健全,能力素質不夠適應,能力作用發揮有限。通過結合《意見》關于完善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提升基層應急管理組織指揮能力等有關規定的學習領會和貫徹實施,可以將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組織體系建設貫徹到基層應急管理工作全過程各方面,明確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相關單位等各方職責,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提高資源的整合和協同能力;完善縣級、鄉鎮(街道)大安全大應急框架下應急指揮機制,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國家總體預案》中對基層組織指揮機制的規定,有助于依法賦予鄉鎮(街道)、村(社區)及功能區適當的綜合管理權和應急處置權,有助于加強基層群防群治、聯防聯治、指揮協調機制建設,確保應急響應機制和流程的明確性和高效性,確保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夠快速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措施實施處置救援,實現上下貫通、一體應對。
二、扎實推進基層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國家總體預案》明確規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相關支撐性文件”,同時強調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要細化應急預案。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是落實各環節責任和措施的重要抓手,鄉鎮(街道)及基層單位和組織等編制的基層應急預案是國家“縱向到底、橫向到邊”應急管理網絡的基礎單元。只有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其他基層單位編制并動態修訂上下銜接、簡明實用的應急預案,確保相關預案科學規范、聯動有效,才能確保上級應急政策與資源精準下沉,實現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上下貫通、區域協同”。
三、強化基層單位先期處置等職能作用
基層單位應急處置職能作用體現在預警發布傳播、信息報告與先期處置、基層應急隊伍作用發揮等方面。首先,預警信息傳播必須精準到位。《國家總體預案》在“監測與預警”中明確規定“綜合運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應急服務平臺、應急廣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擴大預警覆蓋面;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學校、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特殊場所,農村偏遠地區等警報盲區,夜間等特殊時段,采取鳴鑼吹哨、敲門入戶等針對性措施精準通知到位”。基層預警是應急響應行動的“第一哨兵”,打通預警從發布到基層“最后一公里”響應是基層應急能力提升的關鍵環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總體預案》提出運用綜合預警信息手段進一步明確了信息傳播效能的提升路徑,強化了傳播機制的韌性。作為制度保障與技術創新的協同,使基層預警真正成為“城市免疫系統”的重要組件。同時,《國家總體預案》專門針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群體和有關特殊場所、警報盲區、特殊時段等,提出預警措施精準到位要求,充分彰顯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確保預警信息覆蓋無死角,精準叫應基層網絡每個相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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