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4-00009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4-02-23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黨委(黨組)、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主要就以下內容對機構編制議題進行審議:
(一)是否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二)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
(三)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決實際問題;
(四)是否科學合理,充分考慮了除調整機構編制外的其他解決辦法;
(五)是否對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進行客觀分析,并做好應對準備。
提請審議機構編制議題時,有關部門應當對照前款規定逐項作出說明。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2019-08/15/content_5421505.htm
第十六條 黨委(黨組)、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主要就以下內容對機構編制議題進行審議:
(一)是否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二)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
(三)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決實際問題;
(四)是否科學合理,充分考慮了除調整機構編制外的其他解決辦法;
(五)是否對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進行客觀分析,并做好應對準備。
提請審議機構編制議題時,有關部門應當對照前款規定逐項作出說明。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2019-08/15/content_54215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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