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kx-2023-00010 | 發布機構: | 科學技術協會 |
| 生成日期: | 2023-03-17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
| 關鍵詞: | |||
兵團科技創新智庫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動兵團科技創新智庫(以下簡稱“科技智庫”)建設,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機制,根據《關于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4〕65號)和《關于深入推進兵團新型智庫建設工作的意見》(兵黨宣發〔2020〕7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智庫是指以科技戰略研究為主要職責,以科技決策咨詢為主要服務形式,在科技戰略與規劃、科技管理與政策、科技體制改革、科技統計信息、科技法律法規研究等方面具有較強專業基礎和能力的研究咨詢機構。
第三條 科技智庫建設堅持“服務兵團、支撐決策、績效導向、動態管理”的原則,以提升兵團科技創新治理能力為目標,探索科技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培育高水平科技創新決策咨詢隊伍,形成高質量科技戰略研究成果,為兵團科技創新重大決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咨詢。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四條 科技智庫采取申報認定和定向特邀兩種方式。
第五條 申報科技智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申報資格及條件保障。應為在兵團設立、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和新型研發機構;能夠為科技智庫穩定運行提供場所、資金、人員等保障條件。
(二)具備專業領域研究優勢。具有特色鮮明、基礎完備的科技創新決策咨詢研究專業優勢。智庫負責人應為依托單位在職人員,在該研究領域有較高造詣和較強影響力;核心研究團隊中副高級及以上研究人員應不少于5名。同一研究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科技智庫負責人。
(三)具備服務決策咨詢能力。近三年承擔或參與國家、自治區或兵團相關法律法規、戰略規劃、政策文件的研究或起草工作,承擔或參加政策預研、聯合調研、第三方評價、專題研究等任務,研究成果曾被兵團或師市黨政機關采納應用,或被兵團領導批轉相關部門(單位)參閱。
第六條 科技智庫申報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科技智庫申請書;
(二)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職稱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三)承擔的國家、自治區或兵團重點(含)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或重點科技創新決策咨詢(課題)立項、結題證明,成果應用證明;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經資格審查、專家評審、兵團科技局審定后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正式認定為科技智庫。
第八條 根據需要,可以定向邀請國內外知名決策咨詢研究機構等作為兵團特邀科技智庫。
第三章 管理與評價
第九條 兵團科技局是科技智庫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科技智庫的征集、認定和評價等工作,引導科技智庫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科技智庫開展調研、考察、交流等活動,推動建設一批具有較強研究能力和較大影響力的高端科技智庫。
第十條 科技智庫依托單位是智庫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科技智庫研究成果須經依托單位主要領導審簽后報兵團科技局。依托單位應確保科技智庫從事的各項活動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強化“精、專、深、透”研究理念,積極、及時提交高質量研究成果,確保研究成果可信可靠可用;加強對科技智庫有關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科技智庫依托單位應創新管理機制,根據綜合類或專業類發展方向,通過成立理事會、設立首席專家等方式形成“小機構大網絡”的科技智庫治理體系。
第十一條 兵團科技局委托兵團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協助開展科技智庫建設過程管理、日常服務等工作。
第十二條 科技智庫實行動態管理。兵團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科技智庫進行考核評定和定期評價。
考核評定是指研究任務完成后,根據任務研究成果水平、研究成果效果等進行評定,評定結果分為“好”“中”“差”三個等級,并給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結題驗收報告。評定1次“差”的,提出警告;連續2次“差”的,給予暫停撥款、限期整改等處理;累計4次“差”的,取消其科技智庫資格。
定期評價是指每三年對科技智庫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成果應用、團隊建設、合作交流、應急性任務完成情況等。評價結果作為對科技智庫后續支持的重要參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繼續作為新一輪重點推動建設的科技智庫。評價為“合格”的,可以參與下一輪科技智庫申請。評價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輪的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取消科技智庫資格:
(一)研究成果違反政治紀律或政治規矩;
(二)研究成果存在抄襲剽竊問題和其他違反學術規范行為;
(三)研究過程存在弄虛作假、謊報數據等現象;
(四)違反科技智庫經費使用有關規定,擅自將經費挪作他用;
(五)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產生嚴重不良影響。
第四章 服務與支持
第十四條 兵團科技局通過科技計劃支持科技智庫的建設發展與培育。在研究任務組織管理上,強化績效導向,可實行定向委托等方式。科技智庫研究任務包括擇優支持類和任務委托類兩類。
擇優支持類著眼于科技智庫的挖掘和培育。兵團科技局根據科技決策需要,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并發布指南,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可自主選題申報開展研究。兵團科技局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后,擇優支持。
任務委托類著眼于更好發揮科技智庫的服務功能,探索科技智庫研究任務的應急組織實施機制。兵團科技局根據兵團部署或交辦的重大規劃性、應急性、前瞻性戰略研究工作,結合工作需要,臨時委托開展決策咨詢任務、調研課題、第三方評估等,提出研究課題,面向科技智庫定向委托交辦研究任務,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五條 科技智庫研究任務探索實行經費包干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智庫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研究任務與科技決策咨詢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
第十六條 鼓勵科技智庫廣泛聯系疆內外專家學者,尤其是要注重吸納院士及其團隊成員,通過“院士專家師市行”等活動充分發揮高端智力資源作用。支持科技智庫建立由技術專家、企業家、科研人員和科技管理部門等共同參與的科技決策及論證機制,提升重大科技決策的科學性。
第十七條 支持引導科技智庫積極承接決策部門委托、交辦的研究任務,積極參與決策部門組織的內部座談研討、咨詢服務、政策調研、文件起草、論證評估、輿情收集、對外交流等工作,使智庫研究全面融入決策、服務決策。
第十八條 支持科技智庫舉辦座談會、講座、學術報告等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以科技智庫研究領域(方向)為主題,通過對研究領域相關問題廣泛、深入的探討,提高科技智庫學術水平,促進研究成果擴散與應用。
第十九條 兵團科技局及時將對兵團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和全局意義的高質量決策咨詢成果報兵團領導參閱。鼓勵科技智庫開拓自有渠道報送成果。
第二十條 科技智庫和依托單位應創新人才考核評價機制,提升智庫研究成果在業績考核、職稱晉升、榮譽評定中的權重,堅持憑能力、實績、貢獻評價人才,為智庫研究人員成長成才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應通過媒體宣傳、成果發布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形式,廣泛宣傳科技智庫建設進展和重要成果,宣傳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形成關心和支持智庫建設的良好輿論氛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兵團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兵團新型科技創新智庫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兵科發〔2020〕18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動兵團科技創新智庫(以下簡稱“科技智庫”)建設,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機制,根據《關于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4〕65號)和《關于深入推進兵團新型智庫建設工作的意見》(兵黨宣發〔2020〕7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智庫是指以科技戰略研究為主要職責,以科技決策咨詢為主要服務形式,在科技戰略與規劃、科技管理與政策、科技體制改革、科技統計信息、科技法律法規研究等方面具有較強專業基礎和能力的研究咨詢機構。
第三條 科技智庫建設堅持“服務兵團、支撐決策、績效導向、動態管理”的原則,以提升兵團科技創新治理能力為目標,探索科技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培育高水平科技創新決策咨詢隊伍,形成高質量科技戰略研究成果,為兵團科技創新重大決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咨詢。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四條 科技智庫采取申報認定和定向特邀兩種方式。
第五條 申報科技智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申報資格及條件保障。應為在兵團設立、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和新型研發機構;能夠為科技智庫穩定運行提供場所、資金、人員等保障條件。
(二)具備專業領域研究優勢。具有特色鮮明、基礎完備的科技創新決策咨詢研究專業優勢。智庫負責人應為依托單位在職人員,在該研究領域有較高造詣和較強影響力;核心研究團隊中副高級及以上研究人員應不少于5名。同一研究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科技智庫負責人。
(三)具備服務決策咨詢能力。近三年承擔或參與國家、自治區或兵團相關法律法規、戰略規劃、政策文件的研究或起草工作,承擔或參加政策預研、聯合調研、第三方評價、專題研究等任務,研究成果曾被兵團或師市黨政機關采納應用,或被兵團領導批轉相關部門(單位)參閱。
第六條 科技智庫申報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科技智庫申請書;
(二)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職稱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三)承擔的國家、自治區或兵團重點(含)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或重點科技創新決策咨詢(課題)立項、結題證明,成果應用證明;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經資格審查、專家評審、兵團科技局審定后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正式認定為科技智庫。
第八條 根據需要,可以定向邀請國內外知名決策咨詢研究機構等作為兵團特邀科技智庫。
第三章 管理與評價
第九條 兵團科技局是科技智庫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科技智庫的征集、認定和評價等工作,引導科技智庫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科技智庫開展調研、考察、交流等活動,推動建設一批具有較強研究能力和較大影響力的高端科技智庫。
第十條 科技智庫依托單位是智庫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科技智庫研究成果須經依托單位主要領導審簽后報兵團科技局。依托單位應確保科技智庫從事的各項活動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強化“精、專、深、透”研究理念,積極、及時提交高質量研究成果,確保研究成果可信可靠可用;加強對科技智庫有關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科技智庫依托單位應創新管理機制,根據綜合類或專業類發展方向,通過成立理事會、設立首席專家等方式形成“小機構大網絡”的科技智庫治理體系。
第十一條 兵團科技局委托兵團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協助開展科技智庫建設過程管理、日常服務等工作。
第十二條 科技智庫實行動態管理。兵團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科技智庫進行考核評定和定期評價。
考核評定是指研究任務完成后,根據任務研究成果水平、研究成果效果等進行評定,評定結果分為“好”“中”“差”三個等級,并給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結題驗收報告。評定1次“差”的,提出警告;連續2次“差”的,給予暫停撥款、限期整改等處理;累計4次“差”的,取消其科技智庫資格。
定期評價是指每三年對科技智庫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成果應用、團隊建設、合作交流、應急性任務完成情況等。評價結果作為對科技智庫后續支持的重要參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繼續作為新一輪重點推動建設的科技智庫。評價為“合格”的,可以參與下一輪科技智庫申請。評價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輪的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取消科技智庫資格:
(一)研究成果違反政治紀律或政治規矩;
(二)研究成果存在抄襲剽竊問題和其他違反學術規范行為;
(三)研究過程存在弄虛作假、謊報數據等現象;
(四)違反科技智庫經費使用有關規定,擅自將經費挪作他用;
(五)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產生嚴重不良影響。
第四章 服務與支持
第十四條 兵團科技局通過科技計劃支持科技智庫的建設發展與培育。在研究任務組織管理上,強化績效導向,可實行定向委托等方式。科技智庫研究任務包括擇優支持類和任務委托類兩類。
擇優支持類著眼于科技智庫的挖掘和培育。兵團科技局根據科技決策需要,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并發布指南,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可自主選題申報開展研究。兵團科技局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后,擇優支持。
任務委托類著眼于更好發揮科技智庫的服務功能,探索科技智庫研究任務的應急組織實施機制。兵團科技局根據兵團部署或交辦的重大規劃性、應急性、前瞻性戰略研究工作,結合工作需要,臨時委托開展決策咨詢任務、調研課題、第三方評估等,提出研究課題,面向科技智庫定向委托交辦研究任務,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五條 科技智庫研究任務探索實行經費包干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智庫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研究任務與科技決策咨詢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
第十六條 鼓勵科技智庫廣泛聯系疆內外專家學者,尤其是要注重吸納院士及其團隊成員,通過“院士專家師市行”等活動充分發揮高端智力資源作用。支持科技智庫建立由技術專家、企業家、科研人員和科技管理部門等共同參與的科技決策及論證機制,提升重大科技決策的科學性。
第十七條 支持引導科技智庫積極承接決策部門委托、交辦的研究任務,積極參與決策部門組織的內部座談研討、咨詢服務、政策調研、文件起草、論證評估、輿情收集、對外交流等工作,使智庫研究全面融入決策、服務決策。
第十八條 支持科技智庫舉辦座談會、講座、學術報告等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以科技智庫研究領域(方向)為主題,通過對研究領域相關問題廣泛、深入的探討,提高科技智庫學術水平,促進研究成果擴散與應用。
第十九條 兵團科技局及時將對兵團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和全局意義的高質量決策咨詢成果報兵團領導參閱。鼓勵科技智庫開拓自有渠道報送成果。
第二十條 科技智庫和依托單位應創新人才考核評價機制,提升智庫研究成果在業績考核、職稱晉升、榮譽評定中的權重,堅持憑能力、實績、貢獻評價人才,為智庫研究人員成長成才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應通過媒體宣傳、成果發布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形式,廣泛宣傳科技智庫建設進展和重要成果,宣傳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形成關心和支持智庫建設的良好輿論氛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兵團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兵團新型科技創新智庫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兵科發〔2020〕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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