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wsj-2023-00074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 生成日期: | 2023-07-13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
| 關鍵詞: | |||
第一師阿拉爾市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預案
第一師阿拉爾市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應急預案
(衛健委)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及時發現、有效控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規范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報告、診治、調查和控制等應急處置技術,指導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保障師市職工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方案(試行)》《第一師阿拉爾市突發事件總體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在師市范圍內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定義和分級
1.4.1 定義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時間內(通常是指2周內),在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如同一個醫療機構、連隊、社區、建筑工地、監管場所、學校等集體單位)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3例及以上相同臨床表現,經師級醫院組織專家會診,不能診斷或解釋病因,有重癥病例或死亡病例發生的疾病。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臨床表現相似性、發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學關聯性、健康損害嚴重性的特點。這類疾病可能是傳染病(包括新發傳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4.2 分級
根據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等因素,將群體性不明原因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三個等級。
Ⅰ級 特別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Ⅱ級 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Ⅲ級 較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時間內,在一個省的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1.5 工作原則
1.5.1 統一領導、分級響應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時,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師市統一領導下,按照集中管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工作方案,作出相應級別的應急反應,并按事件發展的進程,隨時進行調整。
按照職責權限,特別重大和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相應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級別以下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師市本級負責組織實施。必要時,報請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提供指導和支持。
1.5.2 及時報告
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在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指定的兩家師級醫療機構報告,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機構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執行。
1.5.3 調查與控制并舉
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現場處置,應堅持調查和控制并舉的原則。在事件的不同階段,根據事件的變化調整調查和控制的側重點。若流行病學病因不明,應以調查為重點,盡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對部分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別是新發傳染病暴發,在短時間內難以查明病原的,應盡快查明傳播途徑及主要危險因素,采取針對性的控制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1.5.4 分工合作、聯防聯控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于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調查、處置實行區域聯手、分工合作。在事件性質尚不明確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進行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提出疾病預防控制采取措施,開展實驗室檢測;衛生執法機構負責收集有關證據,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醫療機構負責積極救治患者;有關部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各司其職,積極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對于涉及跨區域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要加強區域合作。一旦事件性質明確,各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1.5.5 信息互通、及時發布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建立信息交換渠道(如微信群)。在調查處置過程中,發現屬非本機構職能范圍的,應及時將調查信息移交相應的責任機構;相關部門按規定權限,及時公布事件有關信息,并通過專家向公眾宣傳防病知識,正確引導群眾積極參與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在調查處置結束后,應在保密前提下將調查結果相互通報。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為有效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第一師阿拉爾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在師市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師市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師市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下稱應急指揮部),同時成立專家組。
2.1.1 師市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師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師市主管衛生工作的領導擔任,成員由應急管理局、衛健委、發改委、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2.1.2 各團鎮、街道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各團鎮、街道辦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可參照師市應急指揮部組成,實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的協調和指揮,及時向師市上報本行政區域的情況。
2.1.3 專家組的組成和職責
專家組由傳染病學、臨床醫學、流行病學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根據需要,在專家組中可分設專業組,如傳染病防控組、中毒處置組、醫療救治組等。
其主要職責是:
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調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議;
對確定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原因和事件相應的級別提出建議;
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
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5)承擔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醫療衛生專業機構職責和分工
(1)第一師醫院醫共體總院、阿拉爾醫院醫共體總院負責不明原因疾病相關聯的病例(疫情)的診斷和報告,并開展臨床救治。醫療機構應及時進行網絡直報,并報本級疾控中心。醫療機構應主動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實驗室檢測樣本采集等工作,落實院內各項防控措施;并按照病因假設采取針對性的治療措施,積極搶救危重病例,盡可能減少并發癥,降低病死率;一旦檢測結果明確,應及時調整治療方案。
(2)師、團兩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實驗室樣本的采集和檢測,提出防控建議措施,指導相關單位落實。
(3)衛生執法機構要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導下對環境衛生、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 監測、預警和報告
3.1 監測
3.1.1 監測機構
由師、團兩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執法機構和醫療機構組成。
3.1.2 監測內容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建立由師市各級醫療機構、團鎮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連隊衛生室組成的監測網絡,積極開展疾病監測,對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分析和評估,及早發現疾病苗頭。
在現有監測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可以擴大監測內容,如缺勤報告監測、社區監測、藥店監測、電話咨詢監測、癥狀監測等,以互相印證,提高監測的敏感性。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接診不明原因疾病患者,要詢問患者流行病學史,遇到具有相似臨床癥狀,在發病時間、地點、人群上有關聯性的要及時報告。
3.2 預警
師市應急指揮部根據監測信息,按照事件分級標準和專家組的建議,及時向師市提出建議,由師市向社會公告預警。
預警變更與解除由師市應急指揮部根據疾病事件變化動態,在參考專家組評估意見基礎上,向師市提出建議,經師市同意后向社會發布。
3.3 報告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疾病事件責任報告單位;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醫療機構醫生、團鎮公共衛生管理員和連隊公共衛生聯絡員為責任報告人。
3.3.2 義務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向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相關信息。
3.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1)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發現不明原因疾病病例,應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本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進行初步調查核實,并在2小時內向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專家組成員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并在2小時內向師市和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同時進行網絡直報。
3.3.4 報告內容
報告的內容包括事件名稱、類別、時間、地點、人數、癥狀、原因、采取的措施、事件的趨勢、下步工作計劃等。并按事件發生、發展和控制的過程,收集相關信息,做好初次報告、進程報告、結案報告。
3.4 專家組會商與指揮決策
3.4.1 專家組會商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迅速組織專家組現場會商。在查看病例及其臨床資料的基礎上,核實前期流行病學調查資料等內容,重點討論報告病例是否屬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臨床表現與報告情況是否相符、診斷是否正確、治療方法是否適當);病例之間是否關聯,事件的危害性。經專家會商后應撰寫會商報告,主要包括如下內容:報告病例的三間分布、病情進展及臨床治療情況;確診病例、臨床診斷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一般接觸者、監測病例的定義;病人救治方案,治愈與出院標準;事件的初步判斷,包括事件的性質、可能的病因、傳播(污染)途徑、潛伏期及趨勢分析;對控制措施和事件分級的建議,疫點、疫區的劃定。
首次會商會后,要根據病例病情進展情況及病因調查情況,不定期召開專家組會商會,以及時調整病例定義和工作方案。
3.4.2 指揮決策
(1)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專家會商結果,報告師市和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擬定《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師市批準下發到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
(2)總結分析。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匯總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分析事件的發展動向、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3)下達指令。根據工作組例會分析情況和上級指示,及時以公文等形式下達相關指令,并督辦落實。
(4)社會動員。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動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提高群眾自我保護意識。
(5)輿論引導。適時公布事件相關信息。加強媒體監測,收集與事件相關的報道及網絡上的相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6)資源調度。根據事件處置工作需要,及時調集技術力量、應急物資和資金。
4 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現場調查與病因分析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后,首先應根據已經掌握的情況,盡快組織力量開展調查、分析,查找病因。
若流行病學病因不明,應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為重點,盡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在流行病學病因查清后,立即實行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
若懷疑為中毒事件時,在采取適當救治措施的同時,要盡快查明中毒原因。查清中毒原因后,給予特異性、針對性的治療,并注意保護高危人群。
若病因在短時間內難以查清,或即使初步查明了病原,但無法于短期內找到有效控制措施的,應以查明的傳播途徑及主要危險因素(流行病學病因)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4.1.1 核實與判斷
4.1.1.1 核實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出專業人員(包括流行病學或衛生學、臨床、檢驗等專業人員)對不明原因疾病進行初步核實,核實內容主要包括:
(1)病例的臨床特征、診斷、治療方法和效果;
(2)發病經過和特點:發病數、死亡數及三間分布等;
(3)樣本采集種類、方式、時間及保存、運輸方法等;
(4)實驗室檢測方法、儀器、試劑、質控和結果;
(5)危及人群的范圍;
(6)不明原因疾病性質的初步判斷及其依據;
(7)目前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8)目前的防治需求。
4.1.1.2 判斷
根據核實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初步判斷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否存在,若確認疫情存在,應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性質、規模、種類、嚴重程度、高危人群、發展階段和趨勢進行初步判斷,并制定初步的調查方案和控制措施。
4.1.2 病例調查及分析
4.1.2.1 病例搜索
根據病例定義的內容,在一定時間、范圍內搜索類似病例并開展個案調查、入戶調查和社區調查。設計調查表,培訓調查人員,統一調查內容和方法。
4.1.2.2 初步分析
統計病例的發病數、死亡數、病死率、病程等指標,描述病例的三間分布及特征,進行關聯性分析。
4.1.3 提出病因假設
(1)從臨床、流行病學基本資料入手,尋找病因線索
根據病例的臨床表現、病情進展情況、嚴重程度、病程變化,先按感染性與非感染性兩類查找病因線索,然后逐步細化。根據患者的臨床癥狀、體征、常規實驗室檢測結果、臨床治療及轉歸和初步的流行病學資料進行分析,判定疾病主要影響的器官、病原種類,影響流行的環節等,做出初步診斷。
分析思路:首先考慮常見病、多發病,再考慮少見病、罕見病,最后考慮新出現的疾病。如果初步判定是化學中毒,首先考慮常見的毒物,再考慮少見毒物。
①根據臨床表現(發熱、咳嗽、腹瀉、皮疹等)、病情進展、常規檢驗結果,以及基本的流行病學調查(個人史、家族史、職業暴露史等),初步判定是感染性疾病還是非感染性疾病;如果為感染性疾病,需考慮是否具有傳染性。
若判定為感染性疾病,可根據患者的癥狀、體征、實驗室檢測結果,以及試驗性治療效果,判定是細菌性、病毒性,還是其他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根據臨床主要特征提出病因假設。
②如考慮為非感染性疾病,需先判定是否中毒,再考慮是否心因性、過敏性、放射性(輻射)或其他的原因引起的疾病。
③結合進食史、職業暴露史、臨床癥狀和體征、發病過程等,判定是否中毒,以及可能引起的中毒物。
④結合患者的臨床表現、周圍人群特征等,判定是否心因性疾病。
⑤結合進食史、用藥史、生活或職業暴露史、臨床癥狀和體征、發病過程等,判定是否是過敏性疾病(如藥物疹等)。
⑥結合生活或職業暴露史、臨床癥狀和體征、發病過程等,判定是否輻射病。
(2)從流行病學特征入手,建立病因假設
①掌握背景資料:現場環境、當地生活習慣、方式、嗜好、當地動物發病情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疾病發生、發展、變化的因素。
②歸納疾病分布特征,形成病因假設:通過三間分布,提出病因假設,包括致病因子、危險因素及其來源、傳播方式(或載體)、高危人群等。
③提出可能的病因假設,可以不止1個假設,適宜的病因假設包括導致暴發、流行的疾病、傳染源及傳播途徑、傳播方式、高危人群,提出病因假設后,在驗證假設的同時,應盡快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4.1.4 驗證病因
(1)流行病學病因驗證:根據病因假設,通過病例對照研究、隊列研究等分析流行病學方法進行假設驗證。在進行病因推斷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①根據患者暴露在可疑因素中的時間關系,確定暴露因素與疾病聯系的時間先后順序。
②如果可疑因素可按劑量進行分級,了解該疾病病情的嚴重程度與某種暴露因素的數量間的關系。
③根據疾病地區、時間分布特征,分析疾病病因分布與疾病的地區、時間分布關系。
④觀察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時間,判定暴露因素與疾病可重復性聯系。
⑤根據所掌握的生物醫學等現代科學知識,合理地解釋暴露因素與疾病的因果關系。
⑥觀察暴露因素與疾病的關系,判定是否存在著一對一的關系,或其他關系。
⑦觀察可疑致病因素的變化(增加、減少或去除)和疾病發生率變化(升高或下降)關系,進一步確定暴露因素與疾病的因果聯系。
(2)實驗室證據:收集樣本(血、咽拭子、痰、大便、尿、腦脊液、尸解組織等),通過實驗室檢測驗證假設。
(3)干預(控制)措施效果評價:針對病原學病因假設進行臨床試驗性治療;根據流行病學病因假設,提出初步的控制措施,包括消除傳染源或污染源、減少暴露或防止進一步暴露、保護易感或高危人群。通過對所采取的初步干預(控制)措施的效果評價也可驗證病因假設,并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控制措施提供依據。
(4)如果通過驗證假設無法成立,則必須重新考慮或修訂假設,根據新的線索制定新的方案,有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可能需要反復多次的驗證,方能找到明確原因。
4.1.5 判斷和預測
綜合分析調查結果,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目前所處階段、影響范圍、病人救治和干預(控制)措施的效果等方面進行描述和分析,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對病人的預后、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展趨勢及其影響進行分析和預測,并對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議。
4.2 現場控制措施
應急處置中的預防控制措施需要根據疾病的傳染源或危害源、傳播或危害途徑以及疾病的特征來確定。不明原因疾病的診斷需要在調查過程中逐漸明確疾病發生的原因。因此,在采取控制措施上,需要根據疾病的性質,決定應該采取的控制策略和措施,并隨著調查的深入,不斷修正、補充和完善控制策略與措施,遵循邊控制、邊調查、邊完善的原則,力求最大限度降低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
4.2.1 無傳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防治措施
(1)積極救治病人,減少死亡。
(2)對共同暴露者進行醫學觀察,一旦發現符合本次事件病例定義的病人,立即開展臨床救治。
(3)移除可疑致病源。如懷疑為食物中毒,應立即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職業中毒應立即關閉作業場所,懷疑為過敏性、放射性的,應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開可疑的過敏原、放射源。
(4)盡快疏散可能繼續受致病源威脅的群眾。
(5)在對易感者采取有針對性保護措施時,應優先考慮高危人群。
(6)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護意識,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4.2.2 有傳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防治措施
(1)現場處置人員進入疫區時,應采取保護性預防措施。
(2)隔離治療患者。根據疾病的分類,按照呼吸道傳染病、腸道傳染病、蟲媒傳染病隔離病房要求,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重癥病人立即就地治療,癥狀好轉后轉送當地傳染病定點醫院隔離治療。病人在轉運中要注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治療前注意采集有關標本。出院標準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流行病學、臨床醫學、實驗室技術等多方面的專家共同制定,患者達到出院標準方可出院。
(3)如果有暴發或者擴散的可能,符合封鎖標準的,要向當地提出封鎖建議,封鎖的范圍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來確定。發生在學校、工廠等人群密集區域的,如有必要應建議停課、停工、停業。
(4)對病人家屬和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觀察期限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的潛伏期和最后接觸日期決定。
(5)嚴格實施消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要求處理人、畜尸體,并按照《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解剖查驗規定》開展尸檢并采集相關樣本。
(6)對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場所、環境、動植物等進行消毒、殺蟲、滅鼠等衛生學處理。疫區內重點部位要開展經常性消毒。
(7)疫區內家禽、家畜應實行圈養。如有必要,報經當地同意后,對可能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禽家畜進行控制或捕殺。
(8)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護意識,做到群防群治。
(9)現場處理結束時要對疫源地進行終末消毒,妥善處理醫療廢物和臨時隔離點的物品。
根據對控制措施效果評價,以及疾病原因的進一步調查結果,及時改進、補充和完善各項控制措施。一旦明確病因,即按照相關疾病的處置規范開展工作,暫時無規范的,應盡快組織人員制定。
4.3 事件終止與評估
4.3.1 應急反應的終止
群發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經過一段時間后無新的病例出現。
按照職責權限,特別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
按照職責權限,特別重大以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
根據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請求,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組織專家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3.2 事后評估
4.3.2.1 評估資料的收集
首先要有完善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暴發調查的程序和完整的工作記錄,并及時將調查所得的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包括報告記錄,應急處置機構組織形式及成員單位名單,調查處理方案,調查及檢驗、診斷記錄和結果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評價材料,總結及其它調查結案材料等。
4.3.2.2 評估的內容
應急處置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概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和社會心理評估等,總結經驗、發現調查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以后類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并為指導其他地區開展類似防治工作提供有益的經驗。
5 保障
5.1 技術保障
5.1.1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專家組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專家組,成員由流行病學、傳染病、呼吸道疾病、食品衛生、職業衛生、病原學檢驗和媒介生物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5.1.2 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隊伍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醫療衛生隊伍,隊伍由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執法、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每年不少于1次開展應急演練。
5.1.3 醫療救治網絡
針對可能發生的不同類別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定不同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醫療救治網絡各組成部分之間建立有效的橫向、縱向信息連接,實現信息共享。
5.2 后勤保障
5.2.1 物資儲備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醫藥器械應急物資儲備。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器械、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衛生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和設施。
5.2.2 經費保障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合理安排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所需資金,保證醫療救治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開展。
6 后期評估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結束后,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綜合評估,總結經驗、發現調查控制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以指導今后的應急處理工作。評估報告應整理歸檔并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7 附則
7.1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負責解釋,并定期根據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中的具體技術問題按照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最新要求執行。
7.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一師阿拉爾市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應急預案
(衛健委)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及時發現、有效控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規范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報告、診治、調查和控制等應急處置技術,指導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保障師市職工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方案(試行)》《第一師阿拉爾市突發事件總體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在師市范圍內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定義和分級
1.4.1 定義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時間內(通常是指2周內),在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如同一個醫療機構、連隊、社區、建筑工地、監管場所、學校等集體單位)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3例及以上相同臨床表現,經師級醫院組織專家會診,不能診斷或解釋病因,有重癥病例或死亡病例發生的疾病。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臨床表現相似性、發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學關聯性、健康損害嚴重性的特點。這類疾病可能是傳染病(包括新發傳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4.2 分級
根據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等因素,將群體性不明原因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三個等級。
Ⅰ級 特別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Ⅱ級 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Ⅲ級 較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時間內,在一個省的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1.5 工作原則
1.5.1 統一領導、分級響應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時,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師市統一領導下,按照集中管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工作方案,作出相應級別的應急反應,并按事件發展的進程,隨時進行調整。
按照職責權限,特別重大和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相應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級別以下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師市本級負責組織實施。必要時,報請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提供指導和支持。
1.5.2 及時報告
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在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指定的兩家師級醫療機構報告,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機構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執行。
1.5.3 調查與控制并舉
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現場處置,應堅持調查和控制并舉的原則。在事件的不同階段,根據事件的變化調整調查和控制的側重點。若流行病學病因不明,應以調查為重點,盡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對部分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別是新發傳染病暴發,在短時間內難以查明病原的,應盡快查明傳播途徑及主要危險因素,采取針對性的控制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1.5.4 分工合作、聯防聯控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于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調查、處置實行區域聯手、分工合作。在事件性質尚不明確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進行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提出疾病預防控制采取措施,開展實驗室檢測;衛生執法機構負責收集有關證據,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醫療機構負責積極救治患者;有關部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各司其職,積極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對于涉及跨區域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要加強區域合作。一旦事件性質明確,各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1.5.5 信息互通、及時發布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建立信息交換渠道(如微信群)。在調查處置過程中,發現屬非本機構職能范圍的,應及時將調查信息移交相應的責任機構;相關部門按規定權限,及時公布事件有關信息,并通過專家向公眾宣傳防病知識,正確引導群眾積極參與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在調查處置結束后,應在保密前提下將調查結果相互通報。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為有效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第一師阿拉爾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在師市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師市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師市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下稱應急指揮部),同時成立專家組。
2.1.1 師市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師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師市主管衛生工作的領導擔任,成員由應急管理局、衛健委、發改委、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2.1.2 各團鎮、街道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各團鎮、街道辦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可參照師市應急指揮部組成,實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的協調和指揮,及時向師市上報本行政區域的情況。
2.1.3 專家組的組成和職責
專家組由傳染病學、臨床醫學、流行病學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根據需要,在專家組中可分設專業組,如傳染病防控組、中毒處置組、醫療救治組等。
其主要職責是:
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調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議;
對確定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原因和事件相應的級別提出建議;
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
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5)承擔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醫療衛生專業機構職責和分工
(1)第一師醫院醫共體總院、阿拉爾醫院醫共體總院負責不明原因疾病相關聯的病例(疫情)的診斷和報告,并開展臨床救治。醫療機構應及時進行網絡直報,并報本級疾控中心。醫療機構應主動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實驗室檢測樣本采集等工作,落實院內各項防控措施;并按照病因假設采取針對性的治療措施,積極搶救危重病例,盡可能減少并發癥,降低病死率;一旦檢測結果明確,應及時調整治療方案。
(2)師、團兩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實驗室樣本的采集和檢測,提出防控建議措施,指導相關單位落實。
(3)衛生執法機構要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導下對環境衛生、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 監測、預警和報告
3.1 監測
3.1.1 監測機構
由師、團兩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執法機構和醫療機構組成。
3.1.2 監測內容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建立由師市各級醫療機構、團鎮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連隊衛生室組成的監測網絡,積極開展疾病監測,對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分析和評估,及早發現疾病苗頭。
在現有監測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可以擴大監測內容,如缺勤報告監測、社區監測、藥店監測、電話咨詢監測、癥狀監測等,以互相印證,提高監測的敏感性。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接診不明原因疾病患者,要詢問患者流行病學史,遇到具有相似臨床癥狀,在發病時間、地點、人群上有關聯性的要及時報告。
3.2 預警
師市應急指揮部根據監測信息,按照事件分級標準和專家組的建議,及時向師市提出建議,由師市向社會公告預警。
預警變更與解除由師市應急指揮部根據疾病事件變化動態,在參考專家組評估意見基礎上,向師市提出建議,經師市同意后向社會發布。
3.3 報告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疾病事件責任報告單位;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醫療機構醫生、團鎮公共衛生管理員和連隊公共衛生聯絡員為責任報告人。
3.3.2 義務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向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相關信息。
3.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1)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發現不明原因疾病病例,應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本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進行初步調查核實,并在2小時內向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專家組成員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并在2小時內向師市和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同時進行網絡直報。
3.3.4 報告內容
報告的內容包括事件名稱、類別、時間、地點、人數、癥狀、原因、采取的措施、事件的趨勢、下步工作計劃等。并按事件發生、發展和控制的過程,收集相關信息,做好初次報告、進程報告、結案報告。
3.4 專家組會商與指揮決策
3.4.1 專家組會商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迅速組織專家組現場會商。在查看病例及其臨床資料的基礎上,核實前期流行病學調查資料等內容,重點討論報告病例是否屬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臨床表現與報告情況是否相符、診斷是否正確、治療方法是否適當);病例之間是否關聯,事件的危害性。經專家會商后應撰寫會商報告,主要包括如下內容:報告病例的三間分布、病情進展及臨床治療情況;確診病例、臨床診斷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一般接觸者、監測病例的定義;病人救治方案,治愈與出院標準;事件的初步判斷,包括事件的性質、可能的病因、傳播(污染)途徑、潛伏期及趨勢分析;對控制措施和事件分級的建議,疫點、疫區的劃定。
首次會商會后,要根據病例病情進展情況及病因調查情況,不定期召開專家組會商會,以及時調整病例定義和工作方案。
3.4.2 指揮決策
(1)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專家會商結果,報告師市和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擬定《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師市批準下發到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
(2)總結分析。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匯總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分析事件的發展動向、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3)下達指令。根據工作組例會分析情況和上級指示,及時以公文等形式下達相關指令,并督辦落實。
(4)社會動員。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動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提高群眾自我保護意識。
(5)輿論引導。適時公布事件相關信息。加強媒體監測,收集與事件相關的報道及網絡上的相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6)資源調度。根據事件處置工作需要,及時調集技術力量、應急物資和資金。
4 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現場調查與病因分析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后,首先應根據已經掌握的情況,盡快組織力量開展調查、分析,查找病因。
若流行病學病因不明,應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為重點,盡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在流行病學病因查清后,立即實行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
若懷疑為中毒事件時,在采取適當救治措施的同時,要盡快查明中毒原因。查清中毒原因后,給予特異性、針對性的治療,并注意保護高危人群。
若病因在短時間內難以查清,或即使初步查明了病原,但無法于短期內找到有效控制措施的,應以查明的傳播途徑及主要危險因素(流行病學病因)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4.1.1 核實與判斷
4.1.1.1 核實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出專業人員(包括流行病學或衛生學、臨床、檢驗等專業人員)對不明原因疾病進行初步核實,核實內容主要包括:
(1)病例的臨床特征、診斷、治療方法和效果;
(2)發病經過和特點:發病數、死亡數及三間分布等;
(3)樣本采集種類、方式、時間及保存、運輸方法等;
(4)實驗室檢測方法、儀器、試劑、質控和結果;
(5)危及人群的范圍;
(6)不明原因疾病性質的初步判斷及其依據;
(7)目前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8)目前的防治需求。
4.1.1.2 判斷
根據核實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初步判斷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否存在,若確認疫情存在,應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性質、規模、種類、嚴重程度、高危人群、發展階段和趨勢進行初步判斷,并制定初步的調查方案和控制措施。
4.1.2 病例調查及分析
4.1.2.1 病例搜索
根據病例定義的內容,在一定時間、范圍內搜索類似病例并開展個案調查、入戶調查和社區調查。設計調查表,培訓調查人員,統一調查內容和方法。
4.1.2.2 初步分析
統計病例的發病數、死亡數、病死率、病程等指標,描述病例的三間分布及特征,進行關聯性分析。
4.1.3 提出病因假設
(1)從臨床、流行病學基本資料入手,尋找病因線索
根據病例的臨床表現、病情進展情況、嚴重程度、病程變化,先按感染性與非感染性兩類查找病因線索,然后逐步細化。根據患者的臨床癥狀、體征、常規實驗室檢測結果、臨床治療及轉歸和初步的流行病學資料進行分析,判定疾病主要影響的器官、病原種類,影響流行的環節等,做出初步診斷。
分析思路:首先考慮常見病、多發病,再考慮少見病、罕見病,最后考慮新出現的疾病。如果初步判定是化學中毒,首先考慮常見的毒物,再考慮少見毒物。
①根據臨床表現(發熱、咳嗽、腹瀉、皮疹等)、病情進展、常規檢驗結果,以及基本的流行病學調查(個人史、家族史、職業暴露史等),初步判定是感染性疾病還是非感染性疾病;如果為感染性疾病,需考慮是否具有傳染性。
若判定為感染性疾病,可根據患者的癥狀、體征、實驗室檢測結果,以及試驗性治療效果,判定是細菌性、病毒性,還是其他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根據臨床主要特征提出病因假設。
②如考慮為非感染性疾病,需先判定是否中毒,再考慮是否心因性、過敏性、放射性(輻射)或其他的原因引起的疾病。
③結合進食史、職業暴露史、臨床癥狀和體征、發病過程等,判定是否中毒,以及可能引起的中毒物。
④結合患者的臨床表現、周圍人群特征等,判定是否心因性疾病。
⑤結合進食史、用藥史、生活或職業暴露史、臨床癥狀和體征、發病過程等,判定是否是過敏性疾病(如藥物疹等)。
⑥結合生活或職業暴露史、臨床癥狀和體征、發病過程等,判定是否輻射病。
(2)從流行病學特征入手,建立病因假設
①掌握背景資料:現場環境、當地生活習慣、方式、嗜好、當地動物發病情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疾病發生、發展、變化的因素。
②歸納疾病分布特征,形成病因假設:通過三間分布,提出病因假設,包括致病因子、危險因素及其來源、傳播方式(或載體)、高危人群等。
③提出可能的病因假設,可以不止1個假設,適宜的病因假設包括導致暴發、流行的疾病、傳染源及傳播途徑、傳播方式、高危人群,提出病因假設后,在驗證假設的同時,應盡快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4.1.4 驗證病因
(1)流行病學病因驗證:根據病因假設,通過病例對照研究、隊列研究等分析流行病學方法進行假設驗證。在進行病因推斷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①根據患者暴露在可疑因素中的時間關系,確定暴露因素與疾病聯系的時間先后順序。
②如果可疑因素可按劑量進行分級,了解該疾病病情的嚴重程度與某種暴露因素的數量間的關系。
③根據疾病地區、時間分布特征,分析疾病病因分布與疾病的地區、時間分布關系。
④觀察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時間,判定暴露因素與疾病可重復性聯系。
⑤根據所掌握的生物醫學等現代科學知識,合理地解釋暴露因素與疾病的因果關系。
⑥觀察暴露因素與疾病的關系,判定是否存在著一對一的關系,或其他關系。
⑦觀察可疑致病因素的變化(增加、減少或去除)和疾病發生率變化(升高或下降)關系,進一步確定暴露因素與疾病的因果聯系。
(2)實驗室證據:收集樣本(血、咽拭子、痰、大便、尿、腦脊液、尸解組織等),通過實驗室檢測驗證假設。
(3)干預(控制)措施效果評價:針對病原學病因假設進行臨床試驗性治療;根據流行病學病因假設,提出初步的控制措施,包括消除傳染源或污染源、減少暴露或防止進一步暴露、保護易感或高危人群。通過對所采取的初步干預(控制)措施的效果評價也可驗證病因假設,并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控制措施提供依據。
(4)如果通過驗證假設無法成立,則必須重新考慮或修訂假設,根據新的線索制定新的方案,有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可能需要反復多次的驗證,方能找到明確原因。
4.1.5 判斷和預測
綜合分析調查結果,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目前所處階段、影響范圍、病人救治和干預(控制)措施的效果等方面進行描述和分析,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對病人的預后、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展趨勢及其影響進行分析和預測,并對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議。
4.2 現場控制措施
應急處置中的預防控制措施需要根據疾病的傳染源或危害源、傳播或危害途徑以及疾病的特征來確定。不明原因疾病的診斷需要在調查過程中逐漸明確疾病發生的原因。因此,在采取控制措施上,需要根據疾病的性質,決定應該采取的控制策略和措施,并隨著調查的深入,不斷修正、補充和完善控制策略與措施,遵循邊控制、邊調查、邊完善的原則,力求最大限度降低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
4.2.1 無傳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防治措施
(1)積極救治病人,減少死亡。
(2)對共同暴露者進行醫學觀察,一旦發現符合本次事件病例定義的病人,立即開展臨床救治。
(3)移除可疑致病源。如懷疑為食物中毒,應立即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職業中毒應立即關閉作業場所,懷疑為過敏性、放射性的,應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開可疑的過敏原、放射源。
(4)盡快疏散可能繼續受致病源威脅的群眾。
(5)在對易感者采取有針對性保護措施時,應優先考慮高危人群。
(6)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護意識,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4.2.2 有傳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防治措施
(1)現場處置人員進入疫區時,應采取保護性預防措施。
(2)隔離治療患者。根據疾病的分類,按照呼吸道傳染病、腸道傳染病、蟲媒傳染病隔離病房要求,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重癥病人立即就地治療,癥狀好轉后轉送當地傳染病定點醫院隔離治療。病人在轉運中要注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治療前注意采集有關標本。出院標準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流行病學、臨床醫學、實驗室技術等多方面的專家共同制定,患者達到出院標準方可出院。
(3)如果有暴發或者擴散的可能,符合封鎖標準的,要向當地提出封鎖建議,封鎖的范圍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來確定。發生在學校、工廠等人群密集區域的,如有必要應建議停課、停工、停業。
(4)對病人家屬和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觀察期限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的潛伏期和最后接觸日期決定。
(5)嚴格實施消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要求處理人、畜尸體,并按照《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解剖查驗規定》開展尸檢并采集相關樣本。
(6)對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場所、環境、動植物等進行消毒、殺蟲、滅鼠等衛生學處理。疫區內重點部位要開展經常性消毒。
(7)疫區內家禽、家畜應實行圈養。如有必要,報經當地同意后,對可能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禽家畜進行控制或捕殺。
(8)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護意識,做到群防群治。
(9)現場處理結束時要對疫源地進行終末消毒,妥善處理醫療廢物和臨時隔離點的物品。
根據對控制措施效果評價,以及疾病原因的進一步調查結果,及時改進、補充和完善各項控制措施。一旦明確病因,即按照相關疾病的處置規范開展工作,暫時無規范的,應盡快組織人員制定。
4.3 事件終止與評估
4.3.1 應急反應的終止
群發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經過一段時間后無新的病例出現。
按照職責權限,特別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
按照職責權限,特別重大以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
根據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請求,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組織專家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3.2 事后評估
4.3.2.1 評估資料的收集
首先要有完善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暴發調查的程序和完整的工作記錄,并及時將調查所得的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包括報告記錄,應急處置機構組織形式及成員單位名單,調查處理方案,調查及檢驗、診斷記錄和結果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評價材料,總結及其它調查結案材料等。
4.3.2.2 評估的內容
應急處置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概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和社會心理評估等,總結經驗、發現調查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以后類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并為指導其他地區開展類似防治工作提供有益的經驗。
5 保障
5.1 技術保障
5.1.1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專家組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專家組,成員由流行病學、傳染病、呼吸道疾病、食品衛生、職業衛生、病原學檢驗和媒介生物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5.1.2 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隊伍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醫療衛生隊伍,隊伍由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執法、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每年不少于1次開展應急演練。
5.1.3 醫療救治網絡
針對可能發生的不同類別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定不同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醫療救治網絡各組成部分之間建立有效的橫向、縱向信息連接,實現信息共享。
5.2 后勤保障
5.2.1 物資儲備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醫藥器械應急物資儲備。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器械、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衛生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和設施。
5.2.2 經費保障
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合理安排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所需資金,保證醫療救治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開展。
6 后期評估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結束后,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綜合評估,總結經驗、發現調查控制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以指導今后的應急處理工作。評估報告應整理歸檔并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7 附則
7.1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負責解釋,并定期根據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中的具體技術問題按照兵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最新要求執行。
7.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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