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0000000-2021-00513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5-30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新兵辦發〔2021〕27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 關鍵詞: | |||
兵團辦公廳關于印發《兵團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兵團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兵團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兵團政府投資,是指在兵團轄區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兵團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兵團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兵團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兵團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兵團各級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條 兵團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六條 兵團各級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兵團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兵團和師市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兵團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兵團機關各部門及直屬機構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兵團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兵團決策依法審批。師市所屬政府投資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各師市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師市決策依法審批。國家、兵團對項目審批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相關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信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兵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申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并在審批文件中明確項目代碼。
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含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等,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及社會效益、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投資估算、資金籌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要求組織編制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等,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該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 除重特大項目外,項目建議書批復有效期為1年,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復有效期為2年。
第十六條 國家、自治區、兵團、師市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建設方案簡單的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簡化報批范圍的,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國家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的,從其規定。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合并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并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本中應包含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部分內容。
政務信息化類和農業農村類等項目簡化審批程序的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八條 兵團和師市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九條 兵團和師市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下達本行業、本領域的投資計劃,投資計劃文件應當抄送同級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建立項目庫等有關規定,兵團和師市應當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初步設計已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兵團和師市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法人)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采用代建制開展項目建設。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序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家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審批職能調整的,由承接相應職能的部門進行審批。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項目單位應當按工程進度、合同約定等及時撥付建設資金,不得違規舉債,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核定。
原審批部門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咨詢評估。其中,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的,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嚴格審核,再視具體情況進行概算調整。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工作內容、時限要求等進行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其委托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或下級投資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行業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的管理工作,項目審批部門和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對其審批或主管的項目履行相應的監管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與其職責相應的監管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將審批事項、要件辦理情況等項目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政府投資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兵團發展改革委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1年4月8日印發
解讀鏈接:《兵團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解讀
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兵團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兵團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兵團政府投資,是指在兵團轄區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兵團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兵團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兵團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兵團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兵團各級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條 兵團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六條 兵團各級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兵團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兵團和師市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兵團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兵團機關各部門及直屬機構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兵團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兵團決策依法審批。師市所屬政府投資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各師市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師市決策依法審批。國家、兵團對項目審批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相關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信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兵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申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并在審批文件中明確項目代碼。
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含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等,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及社會效益、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投資估算、資金籌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要求組織編制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等,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該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 除重特大項目外,項目建議書批復有效期為1年,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復有效期為2年。
第十六條 國家、自治區、兵團、師市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建設方案簡單的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簡化報批范圍的,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國家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的,從其規定。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合并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并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本中應包含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部分內容。
政務信息化類和農業農村類等項目簡化審批程序的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八條 兵團和師市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九條 兵團和師市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下達本行業、本領域的投資計劃,投資計劃文件應當抄送同級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建立項目庫等有關規定,兵團和師市應當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初步設計已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兵團和師市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法人)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采用代建制開展項目建設。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序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家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審批職能調整的,由承接相應職能的部門進行審批。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項目單位應當按工程進度、合同約定等及時撥付建設資金,不得違規舉債,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核定。
原審批部門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咨詢評估。其中,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的,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嚴格審核,再視具體情況進行概算調整。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工作內容、時限要求等進行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其委托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或下級投資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行業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的管理工作,項目審批部門和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對其審批或主管的項目履行相應的監管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與其職責相應的監管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將審批事項、要件辦理情況等項目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政府投資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兵團發展改革委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1年4月8日印發
解讀鏈接:《兵團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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