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21-2025-00009 | 發布機構: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5-14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轉發《兵團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和過程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兵團不斷擴大工傷保險保障范圍,為用人單位分散用工風險,為工傷職工獲得經濟補償,為兵團和諧穩定貢獻了人社力量。工傷保險政策體系立足于《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即“一法一條例”,相關內容均為原則性規定,與工傷認定具體操作銜接不夠緊密,隨著兵團經濟社會發展,崗位分工多樣、工作場景多變、事故傷害多發,能否認定工傷,因判定法律法規不同,在人社、司法部門、法院之間存在較多分歧,因此,工傷認定行政爭議不斷增多。為進一步暢通工傷認定制度渠道,實質化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把好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源頭關”,2025年1月,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兵團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兵人社發〔2025〕4號),以下簡稱《規程》。
二、主要內容
《規程(送審稿)》共40條,分為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總則。第1條至第4 條,明確《規程》制定依據、
適用范圍和工傷認定工作原則。
(二)申請與受理。第5 條至第17條,要求設立工傷認定申請窗口,接收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免費提供工傷認定咨詢服務等,鼓勵申請人通過信息系統申請工傷認定,逐步取消工傷認定手工經辦。明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申請材料、受理與不予受理的情形,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申請權益。
(三)調查與舉證。第18條至第26條,明確師市人社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進行書面審查,對死亡、重傷等疑難案件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并明確核實主要內容、調查取證原則、確保形成證據閉環。涉及多次治療的受傷職工,需系統區分新老傷情、疾病與工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準確確認工傷部位,保障工傷保險基金安全。
(四)工傷認定決定。第27條至第31條,規范工傷認定決定審核制度及《認定工傷決定書》中受傷害部位、診斷結論等關鍵信息表述,明確工傷認定中止、終止情形。?
(五)變更與撤銷。第32條至第34條,規范更正和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情形及文書。
(六)送達。第35條至第39條,明確工傷認定文書的送達程序,優先通過信息系統送達相關文書,信息系統未送達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直接、留置、郵寄、公告等方式送達,相關申請材料按照檔案管理要求規范歸檔保存。
(七)附則。第40條,規定本規程由兵團人社局負責解釋,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鏈接:《關于印發<兵團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一、出臺背景和過程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兵團不斷擴大工傷保險保障范圍,為用人單位分散用工風險,為工傷職工獲得經濟補償,為兵團和諧穩定貢獻了人社力量。工傷保險政策體系立足于《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即“一法一條例”,相關內容均為原則性規定,與工傷認定具體操作銜接不夠緊密,隨著兵團經濟社會發展,崗位分工多樣、工作場景多變、事故傷害多發,能否認定工傷,因判定法律法規不同,在人社、司法部門、法院之間存在較多分歧,因此,工傷認定行政爭議不斷增多。為進一步暢通工傷認定制度渠道,實質化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把好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源頭關”,2025年1月,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兵團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兵人社發〔2025〕4號),以下簡稱《規程》。
二、主要內容
《規程(送審稿)》共40條,分為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總則。第1條至第4 條,明確《規程》制定依據、
適用范圍和工傷認定工作原則。
(二)申請與受理。第5 條至第17條,要求設立工傷認定申請窗口,接收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免費提供工傷認定咨詢服務等,鼓勵申請人通過信息系統申請工傷認定,逐步取消工傷認定手工經辦。明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申請材料、受理與不予受理的情形,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申請權益。
(三)調查與舉證。第18條至第26條,明確師市人社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進行書面審查,對死亡、重傷等疑難案件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并明確核實主要內容、調查取證原則、確保形成證據閉環。涉及多次治療的受傷職工,需系統區分新老傷情、疾病與工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準確確認工傷部位,保障工傷保險基金安全。
(四)工傷認定決定。第27條至第31條,規范工傷認定決定審核制度及《認定工傷決定書》中受傷害部位、診斷結論等關鍵信息表述,明確工傷認定中止、終止情形。?
(五)變更與撤銷。第32條至第34條,規范更正和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情形及文書。
(六)送達。第35條至第39條,明確工傷認定文書的送達程序,優先通過信息系統送達相關文書,信息系統未送達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直接、留置、郵寄、公告等方式送達,相關申請材料按照檔案管理要求規范歸檔保存。
(七)附則。第40條,規定本規程由兵團人社局負責解釋,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鏈接:《關于印發<兵團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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