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4-00014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27-30(第十四條)
第五章 審議決定
審議決定是機構編制決策的關鍵程序之一,在整個機構編制工作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本章圍繞“由誰來審議決定”“怎么審議決定”,對審議決定機構編制事項的主體、程序、方式和要求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編委審議決定機構編制事項時,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堅持民主集中、科學決策,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工作的各項程序規定,堅持機構編制重大問題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堅持按照規定內容進行議題審議,不斷提高機構編制決策水平。本章共三條,分別明確了機構編制事項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機構編制重大問題的審議和機構編制議題的審議內容。
第十四條 審批機構編制事項應當按程序報批,嚴格遵守管理權限。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必須報黨中央審議批準。
各部門提出的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重大事項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后報本級黨委審批。需報上一級黨委及其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的,按程序報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授權審批機構編制事項。
地方黨政機構設置實行限額管理,各級機構限額由黨中央統一規定。地方黨委提出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重大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后報本級黨委審批。
地區或者部門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由有相應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審議批準。超出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重大問題,黨委(黨組)在審議后應當向上一級黨委請示報告,上一級黨委同意后方可實施。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事項審議決定主要程序和管理權限的規定
嚴格遵守機構編制管理權限
科學確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劃分機構編制審批范圍,是黨委(黨組)、編委討論決定機構編制事項的前提。機構編制管理權限與機構編制管理體制緊密聯系。按照機構編制管理體制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各級編委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本級管理的機構編制事項范圍,并嚴格按照這一范圍討論決定機構編制事項。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只能由黨中央審議批準。審議批準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照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和部門向中央編委(中央編辦)提出機構編制事項請示,原則上以下列名義行文:黨中央部門、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或部門、各省級黨委或編委(根據省級編委授權,省級編辦可就相關機構編制事項提出請示,請示中注明經省級編委研究同意)、部委管理的國家局黨組或國家局、群眾團體黨組或群眾團體。以國家機關部門、國家局、群眾團體等名義行文的機構編制事項請示,有黨組的應注明已經黨組會議審議同意。地方和部門向中央編委(中央編辦)提出機構編制事項請示之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嚴格履行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等程序,將履行程序情況在請示中作出說明并附相關材料。根據中央編委領導體制,對地方事業單位冠“中國”等字頭事項的辦理程序予以調整,由省級編委(編辦)報中央編委(中央編辦)審批。
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程序
本條第三款和第五款對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程序和權限作出規定,明確黨委、編委是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決定主體。《條例》第八條第四款對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范圍作了規定。
對于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屬于本級編委管理范圍的,由本級編辦研究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后,報本級編委審批;屬于本級黨委管理范圍的,由本級編委經集體討論后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報本級黨委審批。在特殊情況下,有些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屬于上一級黨委及其編委的管理范圍,審議批準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編辦作為本級編委的辦事機構,其機構編制事項審批權來自本級編委的正式授權。在符合黨中央統一規定的前提下,向編辦授權的具體內容、方式和程序原則上由各級編委根據管理權限、結合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實際情況確定。機構編制事項經過審批,需要履行相應行政程序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履行行政程序。
地方黨委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程序
本條第四款和第五款對地方黨委提出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程序和權限作出規定,明確上級黨委、編委是地方黨委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決定主體。《條例》第八條第三款對地方黨委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即地方各級黨委可以提出本地區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動議。
規定地方黨政部門的機構限額是嚴控機構編制的重要手段。地方黨委、編委必須嚴格執行黨中央統一規定的機構限額,提出機構設置建議、擬訂機構設置方案和按規定權限程序審批決定機構設置方案都不得超出規定限額。地方黨政部門的具體限額按有關規定執行。通常情況下,黨中央通過機構改革文件對一段時期的地方黨政機構限額作出具體規定并保持相對穩定。例如,1999年、2008年、《2013年地方機構改革時對省、市、縣各級政府部門的限額作出規定,1999年的地方機構改革還對省級黨委機構限額作出規定。1993年、2018年地方機構改革時中央對省、市、縣各級黨政部門的限額統一作出規定。
對于地方黨委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屬于上一級編委管理范圍的,報上一級編委審批;屬于上一級黨委管理范圍的,由上一級編委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報本級黨委審批。例如,市級黨委的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如果屬于省級編委的管理范圍,報省級編委審批;如果屬于省級黨委管理范圍的,由省委編委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報省級黨委審批。
地區或者部門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的審批程序
黨委(黨組)是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審議批準的主體。通常情況下,同日常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相比,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往往涉及面廣、敏感度高、意義重大,必須由黨委(黨組)統籌考慮各方因素,綜合分析研判作出決定。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的審議批準必須按機構編制管理權限進行。一些階段性的專項體制機制改革任務,通常會在改革部署的文件中對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審批工作加以明確。例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各省(區、市)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改革負總責,要建立領導小組,健全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并抓好組織落實。
機構編制請示報告工作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的規定。本條第五款對地區或者部門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審議決定過程中涉及的請示報告工作作了原則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相關規定,地區或者部門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審議決定工作中的請示事項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體制變動、重大機構調整;二是出臺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三是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在實際工作中,請示的具體范圍可根據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的層級、領域和方案內容的不同情況來具體確定。機構編制工作的請示報告原則上采取書面方式進行。
需報上級黨委(黨組)審議的機構編制事項,呈報材料一般包括黨委(黨組)請示、《條例》第十六條所規定五項內容的說明材料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或紀要相關內容等。
來源:兵團政務網
http://bwb.xjbt.gov.cn/xxgk/zcjd/index.shtml
第五章 審議決定
審議決定是機構編制決策的關鍵程序之一,在整個機構編制工作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本章圍繞“由誰來審議決定”“怎么審議決定”,對審議決定機構編制事項的主體、程序、方式和要求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編委審議決定機構編制事項時,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堅持民主集中、科學決策,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工作的各項程序規定,堅持機構編制重大問題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堅持按照規定內容進行議題審議,不斷提高機構編制決策水平。本章共三條,分別明確了機構編制事項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機構編制重大問題的審議和機構編制議題的審議內容。
第十四條 審批機構編制事項應當按程序報批,嚴格遵守管理權限。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必須報黨中央審議批準。
各部門提出的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重大事項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后報本級黨委審批。需報上一級黨委及其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的,按程序報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授權審批機構編制事項。
地方黨政機構設置實行限額管理,各級機構限額由黨中央統一規定。地方黨委提出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重大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后報本級黨委審批。
地區或者部門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由有相應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審議批準。超出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重大問題,黨委(黨組)在審議后應當向上一級黨委請示報告,上一級黨委同意后方可實施。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事項審議決定主要程序和管理權限的規定
嚴格遵守機構編制管理權限
科學確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劃分機構編制審批范圍,是黨委(黨組)、編委討論決定機構編制事項的前提。機構編制管理權限與機構編制管理體制緊密聯系。按照機構編制管理體制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各級編委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本級管理的機構編制事項范圍,并嚴格按照這一范圍討論決定機構編制事項。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只能由黨中央審議批準。審議批準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照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和部門向中央編委(中央編辦)提出機構編制事項請示,原則上以下列名義行文:黨中央部門、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或部門、各省級黨委或編委(根據省級編委授權,省級編辦可就相關機構編制事項提出請示,請示中注明經省級編委研究同意)、部委管理的國家局黨組或國家局、群眾團體黨組或群眾團體。以國家機關部門、國家局、群眾團體等名義行文的機構編制事項請示,有黨組的應注明已經黨組會議審議同意。地方和部門向中央編委(中央編辦)提出機構編制事項請示之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嚴格履行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等程序,將履行程序情況在請示中作出說明并附相關材料。根據中央編委領導體制,對地方事業單位冠“中國”等字頭事項的辦理程序予以調整,由省級編委(編辦)報中央編委(中央編辦)審批。
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程序
本條第三款和第五款對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程序和權限作出規定,明確黨委、編委是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決定主體。《條例》第八條第四款對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范圍作了規定。
對于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屬于本級編委管理范圍的,由本級編辦研究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后,報本級編委審批;屬于本級黨委管理范圍的,由本級編委經集體討論后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報本級黨委審批。在特殊情況下,有些部門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屬于上一級黨委及其編委的管理范圍,審議批準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編辦作為本級編委的辦事機構,其機構編制事項審批權來自本級編委的正式授權。在符合黨中央統一規定的前提下,向編辦授權的具體內容、方式和程序原則上由各級編委根據管理權限、結合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實際情況確定。機構編制事項經過審批,需要履行相應行政程序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履行行政程序。
地方黨委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程序
本條第四款和第五款對地方黨委提出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程序和權限作出規定,明確上級黨委、編委是地方黨委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審批決定主體。《條例》第八條第三款對地方黨委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即地方各級黨委可以提出本地區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動議。
規定地方黨政部門的機構限額是嚴控機構編制的重要手段。地方黨委、編委必須嚴格執行黨中央統一規定的機構限額,提出機構設置建議、擬訂機構設置方案和按規定權限程序審批決定機構設置方案都不得超出規定限額。地方黨政部門的具體限額按有關規定執行。通常情況下,黨中央通過機構改革文件對一段時期的地方黨政機構限額作出具體規定并保持相對穩定。例如,1999年、2008年、《2013年地方機構改革時對省、市、縣各級政府部門的限額作出規定,1999年的地方機構改革還對省級黨委機構限額作出規定。1993年、2018年地方機構改革時中央對省、市、縣各級黨政部門的限額統一作出規定。
對于地方黨委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屬于上一級編委管理范圍的,報上一級編委審批;屬于上一級黨委管理范圍的,由上一級編委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報本級黨委審批。例如,市級黨委的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如果屬于省級編委的管理范圍,報省級編委審批;如果屬于省級黨委管理范圍的,由省委編委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報省級黨委審批。
地區或者部門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的審批程序
黨委(黨組)是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審議批準的主體。通常情況下,同日常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相比,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往往涉及面廣、敏感度高、意義重大,必須由黨委(黨組)統籌考慮各方因素,綜合分析研判作出決定。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的審議批準必須按機構編制管理權限進行。一些階段性的專項體制機制改革任務,通常會在改革部署的文件中對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審批工作加以明確。例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各省(區、市)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改革負總責,要建立領導小組,健全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并抓好組織落實。
機構編制請示報告工作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的規定。本條第五款對地區或者部門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審議決定過程中涉及的請示報告工作作了原則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相關規定,地區或者部門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審議決定工作中的請示事項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體制變動、重大機構調整;二是出臺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三是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在實際工作中,請示的具體范圍可根據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的層級、領域和方案內容的不同情況來具體確定。機構編制工作的請示報告原則上采取書面方式進行。
需報上級黨委(黨組)審議的機構編制事項,呈報材料一般包括黨委(黨組)請示、《條例》第十六條所規定五項內容的說明材料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或紀要相關內容等。
來源:兵團政務網
http://bwb.xjbt.gov.cn/xxgk/zcjd/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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