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3-00041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3-09-11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23 (十二條)
第十二條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編制配備應當符合編制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規定,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層級相符合。
本條是關于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論證要求的規定。
論證過程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方面要求: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逐步建立了嚴格的編制管理制度,對于控制政府人員規模、提高行政效能、鞏固國家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些編制管理規定主要體現在以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形式印發的歷次機構改革文件和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通知,以中央編委、中央編辦文件形式印發的大量機構編制管理文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中,這些規定對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黨中央關于嚴控編制的規定主要包括,2007年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2011年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2017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以及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文件、經黨中央批準發布的各部門各單位的“三定”規定等文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對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提出了明確要求:“嚴格執行機構限額、領導職數、編制種類和總量等規定,不得在限額外設置機構,不得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不得擅自增加編制種類,不得突破總量增加編制。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從嚴規范適用崗位、職責權限和各項管理制度。”
中央編委和中央編辦關于編制日常管理的規定,主要以中央編委和中央編辦文件形式印發,如《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職責分工協調辦法》《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暫行辦法》《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機構編制事項備案辦法》《機構編制“12310”舉報受理工作規定》等制度規定。還有一些是中央編辦會同其他部門印發的文件.如《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規范事業單位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等。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規范政府機構和公職人員的行政法規中,對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作出了專門、具體的規定。
機構編制事項調整論證過程中,要看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進行調整,確保方案既符合地方和部門實際,也符合編制管理各項要求。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機構編制資源是黨的重要政治資源、執政資源,必須進行科學配置,切實提高使用效益。科學配置編制的標準就是看是否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和機構履職需要。這既是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的重要標準,也是研究論證過程中需要著重把握的要求。一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完善堅持黨的領導體制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黨和國家機關全面履行職責的各領域各環節,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從制度上保證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二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充分考慮國家財政收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調度政治資源、執政資源來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集中力量解決當前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向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等當前急需加強的重點領域傾斜,為順利推進新時代黨和國家各項事業提供體制機制保障。三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嚴格落實“嚴控總量、統籌使用、有減有增、動態平衡、保證重點、服務發展”的要求,既要堅持過緊日子,又要保障黨和國家機構正常開展工作,適應順利履行職責的要求。
來源:兵團政務網
http://bwb.xjbt.gov.cn/c/2023-07-28/8297067.shtml
第十二條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編制配備應當符合編制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規定,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層級相符合。
本條是關于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論證要求的規定。
論證過程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方面要求: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逐步建立了嚴格的編制管理制度,對于控制政府人員規模、提高行政效能、鞏固國家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些編制管理規定主要體現在以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形式印發的歷次機構改革文件和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通知,以中央編委、中央編辦文件形式印發的大量機構編制管理文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中,這些規定對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黨中央關于嚴控編制的規定主要包括,2007年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2011年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2017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以及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文件、經黨中央批準發布的各部門各單位的“三定”規定等文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對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提出了明確要求:“嚴格執行機構限額、領導職數、編制種類和總量等規定,不得在限額外設置機構,不得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不得擅自增加編制種類,不得突破總量增加編制。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從嚴規范適用崗位、職責權限和各項管理制度。”
中央編委和中央編辦關于編制日常管理的規定,主要以中央編委和中央編辦文件形式印發,如《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職責分工協調辦法》《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暫行辦法》《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機構編制事項備案辦法》《機構編制“12310”舉報受理工作規定》等制度規定。還有一些是中央編辦會同其他部門印發的文件.如《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規范事業單位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等。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規范政府機構和公職人員的行政法規中,對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作出了專門、具體的規定。
機構編制事項調整論證過程中,要看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進行調整,確保方案既符合地方和部門實際,也符合編制管理各項要求。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機構編制資源是黨的重要政治資源、執政資源,必須進行科學配置,切實提高使用效益。科學配置編制的標準就是看是否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和機構履職需要。這既是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的重要標準,也是研究論證過程中需要著重把握的要求。一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完善堅持黨的領導體制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黨和國家機關全面履行職責的各領域各環節,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從制度上保證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二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充分考慮國家財政收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調度政治資源、執政資源來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集中力量解決當前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向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等當前急需加強的重點領域傾斜,為順利推進新時代黨和國家各項事業提供體制機制保障。三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嚴格落實“嚴控總量、統籌使用、有減有增、動態平衡、保證重點、服務發展”的要求,既要堅持過緊日子,又要保障黨和國家機構正常開展工作,適應順利履行職責的要求。
來源:兵團政務網
http://bwb.xjbt.gov.cn/c/2023-07-28/82970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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