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1-00061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8-19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第20期)
第二十條 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職責劃分規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意見,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審查。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協調。
本條是關于部門職責分工協調的規定。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央編辦多年來不斷加強職責分工協調工作,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強化部門責任,探索建立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2011年研究制定并以中央編委名義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職責分工協調辦法》。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進一步強調指出要“優化黨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加強相關機構配合聯動,避免政出多門、責任不明、推諉扯皮”。
部門協商是職責分工協調的前置程序
實踐中,大量職責分工爭議是可以通過部門協商,采取明晰任務分工、完善工作流程、明確主次關系和各自職責權限等方式解決的,不必提請協調。2007年頒布施行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011年制定出臺的《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職責分工協調辦法》進一步明確,部門未經協商的,中央機構編制部門不予受理部門職責分工協調的申請。部門申請協調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報送爭議事項以及協商情況等相關材料。一些地方編辦也出臺了本地區部門職責分工的協調辦法,都將部門協商作為職責分工協調的前置程序。
職責分工的協商
相關部門對職責分工爭議,應首先采取主動協商的方式解決。已明確工作牽頭部門的,以牽頭部門為協商工作的主辦部門;尚未明確工作牽頭部門的,以首先對職責分工提出異議且建議共同協商的部門為協商工作的主辦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是協商工作的協辦部門。協商過程中,主辦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協辦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將協商工作紀要報送本級編辦備案審查,編辦認為有必要發文明確的,按程序報批,并發文明確;認為沒有必要發文的,予以備案。職責分工的協商是通過明晰任務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決職責分工爭議問題,不能擅自改變法律法規、“三定”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已經確定的職責分工。
職責分工的協商
相關部門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由主辦部門提請本級編辦進行協調。編辦受理申請后,組織爭議各方開展協調,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協調意見。經反復協調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編辦根據改革與管理的實際需要,及時提出職責分工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經批準的職責分工意見,應當正式發文告知爭議各方,爭議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http://bwb.xjbt.gov.cn/c/2020-12-21/7398728.shtml?COLLCC=3340923300&
第二十條 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職責劃分規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意見,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審查。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協調。
本條是關于部門職責分工協調的規定。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央編辦多年來不斷加強職責分工協調工作,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強化部門責任,探索建立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2011年研究制定并以中央編委名義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職責分工協調辦法》。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進一步強調指出要“優化黨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加強相關機構配合聯動,避免政出多門、責任不明、推諉扯皮”。
部門協商是職責分工協調的前置程序
實踐中,大量職責分工爭議是可以通過部門協商,采取明晰任務分工、完善工作流程、明確主次關系和各自職責權限等方式解決的,不必提請協調。2007年頒布施行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011年制定出臺的《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職責分工協調辦法》進一步明確,部門未經協商的,中央機構編制部門不予受理部門職責分工協調的申請。部門申請協調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報送爭議事項以及協商情況等相關材料。一些地方編辦也出臺了本地區部門職責分工的協調辦法,都將部門協商作為職責分工協調的前置程序。
職責分工的協商
相關部門對職責分工爭議,應首先采取主動協商的方式解決。已明確工作牽頭部門的,以牽頭部門為協商工作的主辦部門;尚未明確工作牽頭部門的,以首先對職責分工提出異議且建議共同協商的部門為協商工作的主辦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是協商工作的協辦部門。協商過程中,主辦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協辦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將協商工作紀要報送本級編辦備案審查,編辦認為有必要發文明確的,按程序報批,并發文明確;認為沒有必要發文的,予以備案。職責分工的協商是通過明晰任務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決職責分工爭議問題,不能擅自改變法律法規、“三定”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已經確定的職責分工。
職責分工的協商
相關部門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由主辦部門提請本級編辦進行協調。編辦受理申請后,組織爭議各方開展協調,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協調意見。經反復協調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編辦根據改革與管理的實際需要,及時提出職責分工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經批準的職責分工意見,應當正式發文告知爭議各方,爭議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http://bwb.xjbt.gov.cn/c/2020-12-21/7398728.shtml?COLLCC=33409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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