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1-00060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7-22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第19期)
第十九條 建立機構編制報告制度。下級黨委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等任務的情況,應當及時按程序報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在權限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當主動協調解決,超出權限的應當按程序請示,重大事項報黨中央決定。各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報告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本級黨委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重要事項向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報告。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報告和請示制度的規定。
建立機構編制報告和請示制度的意義
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是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對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從全面從嚴治黨出發,強調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并把它確立為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2019年,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對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貫徹落實請示報告制度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建立健全機構編制請示報告制度,為落實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適應中央編委領導體制調整優化提供有力載體,為強化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機構編制管理和監督主體責任、推動部門和地方由被監督向自我監督轉變創造有利條件。
機構編制報告和請示的主要事項
本條第一款主要規定了下級黨委、各地區各部門需要報告的內容和報告對象,并進一步明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在權限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當主動協調解決,超出權限的應當按程序請示,重大事項報黨中央決定。這些規定有助于黨中央及時了解掌握全國機構編制管理重大事項和機構改革情況,同時有助于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機構編制管理主體責任。在實際工作中,重點報告超出職權范圍或者在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落實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任務等情況。通過建立明確的報告和請示制度,便于上級黨委、編委及時了解掌握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情況,有利于加強黨的領導,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秩序。
本條第二款主要規定了部門向本級編委、編委向本級黨委、編委就重要事項向上一級編委定期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的制度,即各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編委報告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編委應當定期向本級黨委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重要事項還要向上一級編委報告。這樣有利于縣級以上黨委、各級編委及其辦公室全面掌握本轄區機構編制管理的總體情況,更好規范機構編制管理,優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
各地區各部門應結合實際貫徹落實機構編制報告制度。在具體執行中,已經出臺機構編制請示報告制度的,要對照《條例》進一步完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編辦報告年度總結以及統計、實名管理信息等業務工作涉及執行本條規定的,按照《條例》精神進一步規范;部門定期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可結合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等業務工作開展。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報告工作督查機制,嚴明政治規矩,嚴格政治紀律,強化主體責任。各級編辦加強對機構編制領域報告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該報告不報告、報告內容不實、程序不規范等問題。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http://bwb.xjbt.gov.cn/c/2020-12-14/7396704.shtml?COLLCC=3342669325&
第十九條 建立機構編制報告制度。下級黨委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等任務的情況,應當及時按程序報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在權限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當主動協調解決,超出權限的應當按程序請示,重大事項報黨中央決定。各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報告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本級黨委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重要事項向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報告。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報告和請示制度的規定。
建立機構編制報告和請示制度的意義
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是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對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從全面從嚴治黨出發,強調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并把它確立為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2019年,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對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貫徹落實請示報告制度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建立健全機構編制請示報告制度,為落實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適應中央編委領導體制調整優化提供有力載體,為強化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機構編制管理和監督主體責任、推動部門和地方由被監督向自我監督轉變創造有利條件。
機構編制報告和請示的主要事項
本條第一款主要規定了下級黨委、各地區各部門需要報告的內容和報告對象,并進一步明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在權限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當主動協調解決,超出權限的應當按程序請示,重大事項報黨中央決定。這些規定有助于黨中央及時了解掌握全國機構編制管理重大事項和機構改革情況,同時有助于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機構編制管理主體責任。在實際工作中,重點報告超出職權范圍或者在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落實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任務等情況。通過建立明確的報告和請示制度,便于上級黨委、編委及時了解掌握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情況,有利于加強黨的領導,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秩序。
本條第二款主要規定了部門向本級編委、編委向本級黨委、編委就重要事項向上一級編委定期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的制度,即各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編委報告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編委應當定期向本級黨委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重要事項還要向上一級編委報告。這樣有利于縣級以上黨委、各級編委及其辦公室全面掌握本轄區機構編制管理的總體情況,更好規范機構編制管理,優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
各地區各部門應結合實際貫徹落實機構編制報告制度。在具體執行中,已經出臺機構編制請示報告制度的,要對照《條例》進一步完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編辦報告年度總結以及統計、實名管理信息等業務工作涉及執行本條規定的,按照《條例》精神進一步規范;部門定期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可結合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等業務工作開展。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報告工作督查機制,嚴明政治規矩,嚴格政治紀律,強化主體責任。各級編辦加強對機構編制領域報告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該報告不報告、報告內容不實、程序不規范等問題。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http://bwb.xjbt.gov.cn/c/2020-12-14/7396704.shtml?COLLCC=334266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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