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1-00046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6-22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第18期)
第十八條 經批準發布的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等,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是各部門各單位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三定”規定的重大調整,應當報上級黨委批準后實施。
本條是關于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的規定。
“三定”規定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基本含義:
“三定”規定即“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是對各部門各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等內容進行確定,按照統一的體例和審核審批程序印發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三定”規定概念產生于1988年機構改革,當時文件由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名稱是“××ב三定’方案”。1993年機構改革,對文件體例和結構作了規范,名稱調整為“×××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1998年機構改革,為了體現部門“三定”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將“三定”方案統一改稱為“三定”規定。同時,黨中央各部門“三定”規定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名義印發,國務院各部門的“三定”規定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2003年機構改革,為了更好體現權責一致,將“三定”規定名稱中的“職能配置”改為“主要職責”;在體例上,一般包括設立依據、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等內容。2008年、2013年機構改革沿用這一名稱和體例。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對“三定”規定的效力層級作了進一步提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三定”規定經黨中央批準后,作為中央黨內法規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名義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兩辦”名義印發。省級黨委、政府各部門的“三定”規定經省級黨委批準后,以省級黨委辦公廳或省級黨委、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也是黨內法規。同時,“三定”規定名稱統一改為“×××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在體例和內容上,改用條款形式表述。
本條所稱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是指用以規范和調整各類組織機構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機構編制事項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既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也包括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如《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以及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中單獨印發的關于調整相關部門機構編制的通知等;還包括經批準發布的各部門“三定”規定。
“三定”規定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
“三定”規定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一經批準發布,就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以及省委、省政府各部門的“三定”規定作為黨內法規,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不具有黨內法規制定權的市縣黨委制定的部門“三定”規定作為黨內規范性文件,是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重要補充,也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體現。除黨委、政府各部門外的其他各類機關“三定”規定,中央有明確要求的,繼續按要求執行;屬于地方事權的,由地方黨委、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研究確定。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明確了嚴格的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程序,是機構編制部門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的依據,也是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遵守的法規紀律要求。必須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審批權限、機構限額、領導職數、編制種類和總量等規定,嚴禁越權審批機構編制,嚴禁限額外設置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擅自增加編制種類、突破總量增加編制。出現違反“三定”規定的情況,必須嚴肅查處、及時糾正。
“三定”規定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是各部門各單位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三定”規定作為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明確部門職能定位、規范部門權力運行、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各單位履行職責應當以“三定”規定為依據,不能越位、缺位、錯位。設置機構、配備人員也必須按照“三定”規定核定的機構數、編制數和領導職數執行,不能擅自增設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干部。通過履行“三定”規定,促進各部門間和部門內部的優化協同高效。“三定”規定可以根據形勢任務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整根據形勢任務不斷變化的情況,也需要適時對部門職責和機構編制、人員配置進行調整,以滿足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對運行一段時間后需要調整完善的,部門可以提出調整的建議,經本級編辦統籌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也可以由本級編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改革要求,直接提出調整的建議,按程序報批。“三定”規定的重大調整,涉及上級黨委統一部署的事項,按照規定程序請示上級黨委;涉及黨中央統一部署的事項,按照規定程序請示黨中央。中央對于部門“三定”規定有備案要求的,“三定”規定調整后應繼續執行備案規定。經批準印發的關于調整相關部門單位機構編制的規范性文件,也應按照“三定”規定有關要求嚴格執行。“三定”規定的日常調整,由編辦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報編委同意后,以編委或編辦名義發文明確,作為“三定”規定的重要補充,補充規定屬于黨規性質的規范性文件。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第十八條 經批準發布的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等,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是各部門各單位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三定”規定的重大調整,應當報上級黨委批準后實施。
本條是關于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的規定。
“三定”規定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基本含義:
“三定”規定即“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是對各部門各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等內容進行確定,按照統一的體例和審核審批程序印發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三定”規定概念產生于1988年機構改革,當時文件由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名稱是“××ב三定’方案”。1993年機構改革,對文件體例和結構作了規范,名稱調整為“×××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1998年機構改革,為了體現部門“三定”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將“三定”方案統一改稱為“三定”規定。同時,黨中央各部門“三定”規定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名義印發,國務院各部門的“三定”規定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2003年機構改革,為了更好體現權責一致,將“三定”規定名稱中的“職能配置”改為“主要職責”;在體例上,一般包括設立依據、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等內容。2008年、2013年機構改革沿用這一名稱和體例。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對“三定”規定的效力層級作了進一步提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三定”規定經黨中央批準后,作為中央黨內法規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名義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兩辦”名義印發。省級黨委、政府各部門的“三定”規定經省級黨委批準后,以省級黨委辦公廳或省級黨委、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也是黨內法規。同時,“三定”規定名稱統一改為“×××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在體例和內容上,改用條款形式表述。
本條所稱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是指用以規范和調整各類組織機構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機構編制事項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既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也包括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如《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以及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中單獨印發的關于調整相關部門機構編制的通知等;還包括經批準發布的各部門“三定”規定。
“三定”規定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
“三定”規定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一經批準發布,就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以及省委、省政府各部門的“三定”規定作為黨內法規,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不具有黨內法規制定權的市縣黨委制定的部門“三定”規定作為黨內規范性文件,是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重要補充,也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體現。除黨委、政府各部門外的其他各類機關“三定”規定,中央有明確要求的,繼續按要求執行;屬于地方事權的,由地方黨委、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研究確定。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明確了嚴格的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程序,是機構編制部門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的依據,也是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遵守的法規紀律要求。必須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審批權限、機構限額、領導職數、編制種類和總量等規定,嚴禁越權審批機構編制,嚴禁限額外設置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擅自增加編制種類、突破總量增加編制。出現違反“三定”規定的情況,必須嚴肅查處、及時糾正。
“三定”規定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是各部門各單位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三定”規定作為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明確部門職能定位、規范部門權力運行、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各單位履行職責應當以“三定”規定為依據,不能越位、缺位、錯位。設置機構、配備人員也必須按照“三定”規定核定的機構數、編制數和領導職數執行,不能擅自增設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干部。通過履行“三定”規定,促進各部門間和部門內部的優化協同高效。“三定”規定可以根據形勢任務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整根據形勢任務不斷變化的情況,也需要適時對部門職責和機構編制、人員配置進行調整,以滿足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對運行一段時間后需要調整完善的,部門可以提出調整的建議,經本級編辦統籌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也可以由本級編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改革要求,直接提出調整的建議,按程序報批。“三定”規定的重大調整,涉及上級黨委統一部署的事項,按照規定程序請示上級黨委;涉及黨中央統一部署的事項,按照規定程序請示黨中央。中央對于部門“三定”規定有備案要求的,“三定”規定調整后應繼續執行備案規定。經批準印發的關于調整相關部門單位機構編制的規范性文件,也應按照“三定”規定有關要求嚴格執行。“三定”規定的日常調整,由編辦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報編委同意后,以編委或編辦名義發文明確,作為“三定”規定的重要補充,補充規定屬于黨規性質的規范性文件。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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