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1-00039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4-16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第16期)
第十六條 黨委(黨組)、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主要就以下內容對機構編制議題進行審議:
(一)是否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二)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
(三)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決實際問題;
(四)是否科學合理,充分考慮了除調整機構編制外的其他解決辦法;
(五)是否對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進行客觀分析,并做好應對準備。
提請審議機構編制議題時,有關部門應當對照前款規定逐項作出說明。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議題審議內容的規定。
機構編制議題的審議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是否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機構編制資源是重要政治資源、執政資源。審議機構編制議題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從政治上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審議機構編制議題要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作為決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每項機構編制議題的內容,要符合體現黨的集中統一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要求。要以是否有利于黨的執政基礎鞏固和國家長治久安作為審議機構編制議題內容的根本標準。
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
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是依規治黨、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審議機構編制議題必須自覺遵循黨規國法的剛性約束,依規而為,確保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審議機構編制議題要堅決維護機構編制黨規國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杜絕自創職能、自設機構、自定編制等逾越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現象。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是機構編制工作的基本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機構編制黨內法規主要有三類:一是有關機構編制工作的中央黨內法規,如《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二是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制定的黨內法規,如《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機構編制事項備案辦法》《口岸檢查檢驗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等。三是“三定”規定類黨內法規,一般是指中共中央辦公廳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三定”規定,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部門細化“三定”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辦公廳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辦公廳和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省級黨委、政府各部門“三定”規定。機構編制國家法律法規主要有兩類:一是機構組織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二是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
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決實際問題
審議機構編制議題要立足于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現實財力狀況,必須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既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又要充分考慮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資源。審議機構編制議題的內容時,要看相關內容能否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系,能否有助于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能否有效解決部門地區實際工作中的問題。
是否科學合理,充分考慮了除調整機構編制外的其他解決辦法
機構編制資源的配置和使用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等特點。對于本地區本領域機構職能體系運行中出現的日常性問題,首先要著眼調整機制、優化管理、提高效率,通過轉變職能、優化結構、升級技術、購買服務等手段加以解決。經深入分析研判,確需調整機構編制的,也要把內部挖潛作為前置條件,先在系統內調劑、“撤一建一”等措施上下功夫。
是否對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進行客觀分析,并做好應對準備機構編制議題,特別是有關體制機制和職能調整、機構整合撤并的議題,往往涉及面廣、敏感度高。
審議機構編制議題時要看議題內容是否能清醒認識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充分估計難點和復雜性,深入分析各種可能風險,全面考慮各方面情況,做好統籌兼顧和應對準備。堅持對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進行系統調查、科學預測、分析評估,制定應對策略和預案,有效規避、預防、控制機構編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攻堅克難,堅定不移地把改革推向深入。
黨委(黨組)、機構編制委員會審議機構編制議題前,提請審議議題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就有關問題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請審議機構編制議題時,匯報方應當對以上情況逐項作出說明。一般情況下,機構編制事項的會議審議有三個基本步驟:一是就審議的機構編制事項進行說明;二是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三是形成決定。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決定。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http://bwb.xjbt.gov.cn/c/2020-11-23/7391104.shtml
第十六條 黨委(黨組)、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主要就以下內容對機構編制議題進行審議:
(一)是否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二)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
(三)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決實際問題;
(四)是否科學合理,充分考慮了除調整機構編制外的其他解決辦法;
(五)是否對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進行客觀分析,并做好應對準備。
提請審議機構編制議題時,有關部門應當對照前款規定逐項作出說明。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議題審議內容的規定。
機構編制議題的審議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是否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機構編制資源是重要政治資源、執政資源。審議機構編制議題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從政治上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審議機構編制議題要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作為決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每項機構編制議題的內容,要符合體現黨的集中統一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要求。要以是否有利于黨的執政基礎鞏固和國家長治久安作為審議機構編制議題內容的根本標準。
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
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是依規治黨、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審議機構編制議題必須自覺遵循黨規國法的剛性約束,依規而為,確保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審議機構編制議題要堅決維護機構編制黨規國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杜絕自創職能、自設機構、自定編制等逾越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現象。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是機構編制工作的基本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機構編制黨內法規主要有三類:一是有關機構編制工作的中央黨內法規,如《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二是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制定的黨內法規,如《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機構編制事項備案辦法》《口岸檢查檢驗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等。三是“三定”規定類黨內法規,一般是指中共中央辦公廳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三定”規定,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部門細化“三定”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辦公廳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辦公廳和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省級黨委、政府各部門“三定”規定。機構編制國家法律法規主要有兩類:一是機構組織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二是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
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決實際問題
審議機構編制議題要立足于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現實財力狀況,必須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既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又要充分考慮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資源。審議機構編制議題的內容時,要看相關內容能否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系,能否有助于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能否有效解決部門地區實際工作中的問題。
是否科學合理,充分考慮了除調整機構編制外的其他解決辦法
機構編制資源的配置和使用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等特點。對于本地區本領域機構職能體系運行中出現的日常性問題,首先要著眼調整機制、優化管理、提高效率,通過轉變職能、優化結構、升級技術、購買服務等手段加以解決。經深入分析研判,確需調整機構編制的,也要把內部挖潛作為前置條件,先在系統內調劑、“撤一建一”等措施上下功夫。
是否對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進行客觀分析,并做好應對準備機構編制議題,特別是有關體制機制和職能調整、機構整合撤并的議題,往往涉及面廣、敏感度高。
審議機構編制議題時要看議題內容是否能清醒認識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充分估計難點和復雜性,深入分析各種可能風險,全面考慮各方面情況,做好統籌兼顧和應對準備。堅持對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進行系統調查、科學預測、分析評估,制定應對策略和預案,有效規避、預防、控制機構編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攻堅克難,堅定不移地把改革推向深入。
黨委(黨組)、機構編制委員會審議機構編制議題前,提請審議議題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就有關問題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請審議機構編制議題時,匯報方應當對以上情況逐項作出說明。一般情況下,機構編制事項的會議審議有三個基本步驟:一是就審議的機構編制事項進行說明;二是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三是形成決定。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決定。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http://bwb.xjbt.gov.cn/c/2020-11-23/73911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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