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1-00020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0-12-22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第12期)
第十二條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編制配備應當符合編制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規定,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層級相符合。
本條是關于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論證要求的規定。
論證過程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方面要求: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逐步建立了嚴格的編制管理制度,對于控制政府人員規模、提高行政效能、鞏固國家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些編制管理規定主要體現在以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形式印發的歷次機構改革文件和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通知,以中央編委、中央編辦文件形式印發的大量機構編制管理文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中,這些規定對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黨中央關于嚴控編制的規定主要包括,2007年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2011年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2017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以及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文件、經黨中央批準發布的各部門各單位的“三定”規定等文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對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提出了明確要求:“嚴格執行機構限額、領導職數、編制種類和總量等規定,不得在限額外設置機構,不得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不得擅自增加編制種類,不得突破總量增加編制。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從嚴規范適用崗位、職責權限和各項管理制度。”
中央編委和中央編辦關于編制日常管理的規定,主要以中央編委和中央編辦文件形式印發,如《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職責分工協調辦法》《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暫行辦法》《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機構編制事項備案辦法》《機構編制“12310”舉報受理工作規定》等制度規定。還有一些是中央編辦會同其他部門印發的文件.如《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規范事業單位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等。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規范政府機構和公職人員的行政法規中,對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作出了專門、具體的規定。
機構編制事項調整論證過程中,要看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進行調整,確保方案既符合地方和部門實際,也符合編制管理各項要求。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機構編制資源是黨的重要政治資源、執政資源,必須進行科學配置,切實提高使用效益。科學配置編制的標準就是看是否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和機構履職需要。這既是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的重要標準,也是研究論證過程中需要著重把握的要求。一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完善堅持黨的領導體制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黨和國家機關全面履行職責的各領域各環節,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從制度上保證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二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充分考慮國家財政收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調度政治資源、執政資源來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集中力量解決當前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向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等當前急需加強的重點領域傾斜,為順利推進新時代黨和國家各項事業提供體制機制保障。三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嚴格落實“嚴控總量、統籌使用、有減有增、動態平衡、保證重點、服務發展”的要求,既要堅持過緊日子,又要保障黨和國家機構正常開展工作,適應順利履行職責的要求。
編制配備是否符合編制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
關于編制種類。在機構編制管理中,編制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兩大類。行政編制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使用的人員編制,其經費由國家財政保障。有關群團機關使用行政編制。行政編制的使用與國家的政治體制和行政系統的管理活動密切相關。這就決定了行政編制有較強的外在約束,不能隨意擴大規模。全國行政編制總量由中央統一核定,必須嚴格控制。
事業編制主要是指各類事業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與行政編制相比,事業編制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使用范圍廣泛。事業單位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教育、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衛生、農林水利、交通、氣象、社會福利等各類從事社會公益服務的單位。二是經費形式多樣。事業編制根據經費來源不同可分為財政補助和經費自理兩種形式。三是實行標準管理。根據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工作方式等方面特點,一些領域制定了編制標準,如中小學、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疾控中心等均已出臺全國性標準,根據標準來確定人員編制,使之達到科學、合理。四是與財政承受能力關系密切。增加財政補助事業編制應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關于編制結構。編制結構是指將核定的編制根據機構性質和職能特點分成若干組成部分,并明確各部分之間的結合方式,也稱“人員編制結構”。科學合理核定人員編制結構,是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的一項重要內容。比如,地方行政編制由中央按照省、市、縣、鄉各層級分別核定總量,各層級編制總量的調整要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同的事業單位,其人員編制結構方式(或比例)可根據不同類型、不同性質具體劃定。
關于編制總額。編制總額即編制總量,指全國或某地區、某層級、某系統內人員編制的總員額。核定編制總額是人員編制管理的基本方法。全國編制總額是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嚴控總量是機構編制管理多年來一直堅持并將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我國行政編制的總量由中央統一管理,地方各級在中央下達的編制總數內按相關規定分配和調劑使用,無權在中央核定下達的行政編制總額外自行核定行政編制數額。事業編制實行中央、地方分級管理。2013年開始,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突破2012年底的本地區事業編制數。這是中央對事業編制管理的嚴格要求,各地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領導職數配備是否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次、數量等規定
領導職數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每次制定機構改革方案或各部門“三定”規定時,對領導職數中央都有相應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領導職數也作了專門規定。2016年11月,出臺了《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這是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歷史上首次對領導職數管理進行全面系統規范。該意見對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進行了明確。2019年6月,又出臺了《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規范事業單位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
在對領導職數配備研究論證時,關鍵要符合以下三點:
第一,看是否嚴格依法依規核定領導職務名稱。領導職務名稱,是領導職務的稱謂,也是國家政權機構的重要組織制度。領導職務名稱,是領導職數管理的源頭。規范領導職數管理,首先就要規范領導職務名稱。實踐中,一些地方對于職務名稱的管理較為混亂,有的違反規定設置“助理”“專員”“資政”等領導職務名稱,有的突破黨中央有關文件規定的領導職務設置范圍違規設置領導職務名稱,有的違反規定實行黨政分設等。這些行為擾亂了領導職數管理的正常秩序,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群眾和社會反應十分強烈。對此,《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明確規定:“領導職務的名稱和設置范圍由法律、行政法規,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編委文件及中央機構編制、組織部門文件明確規定,各級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設置領導職務名稱并配備相應干部。各級黨政機關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的名稱、規格相對應。”
各級黨政機關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層級相符合。目前,我國行政機關中最高機關是國務院,以下依次為省部級、司局級、縣處級、鄉科級,共分五層。工作實踐中,領導職務名稱與機構層級不相符主要體現在部門內設機構。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內設機構的名稱本身不規范,比如,地級市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名稱為“科”,領導職務名稱應為“科長”“副科長”,但有的地方卻稱為“處長”“副處長”。
第二,看是否嚴格依法依規核定領導職務層級。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文件明確規定,領導職務層級根據機構規格確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超出規定的機構規格核定領導職務,也不得通過不明確機構規格但配備相應級別干部等形式變相超機構規格核定領導職務。比如,一些地方違反規定,超出開發區所在城市黨政工作部門的機構規格,核定開發區管理機構領導職務,或者故意不明確開發區管理機構規格,但配備了較高級別的領導干部。這種做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機構編制管理秩序。
第三,看是否嚴格依法依規核定領導職務數量。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文件明確規定了領導職務數量標準的,各地不得超過規定的數量標準核定領導職數。比如,2017年《中央編辦關于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的通知》規定,省級黨委工作機關領導職數一般為2至4名,市、縣級黨委工作機關領導職數比照省級黨委工作機關從嚴控制。這一數量標準就是核定領導職數時不得逾越的“紅線”。
研究論證過程中,發現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存在違規情況,要及時加以糾正。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第十二條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編制配備應當符合編制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規定,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層級相符合。
本條是關于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論證要求的規定。
論證過程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方面要求: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逐步建立了嚴格的編制管理制度,對于控制政府人員規模、提高行政效能、鞏固國家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些編制管理規定主要體現在以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形式印發的歷次機構改革文件和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通知,以中央編委、中央編辦文件形式印發的大量機構編制管理文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中,這些規定對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黨中央關于嚴控編制的規定主要包括,2007年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2011年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2017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以及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文件、經黨中央批準發布的各部門各單位的“三定”規定等文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對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提出了明確要求:“嚴格執行機構限額、領導職數、編制種類和總量等規定,不得在限額外設置機構,不得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不得擅自增加編制種類,不得突破總量增加編制。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從嚴規范適用崗位、職責權限和各項管理制度。”
中央編委和中央編辦關于編制日常管理的規定,主要以中央編委和中央編辦文件形式印發,如《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職責分工協調辦法》《全國機構編制核查暫行辦法》《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機構編制事項備案辦法》《機構編制“12310”舉報受理工作規定》等制度規定。還有一些是中央編辦會同其他部門印發的文件.如《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規范事業單位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等。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規范政府機構和公職人員的行政法規中,對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作出了專門、具體的規定。
機構編制事項調整論證過程中,要看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進行調整,確保方案既符合地方和部門實際,也符合編制管理各項要求。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是否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機構編制資源是黨的重要政治資源、執政資源,必須進行科學配置,切實提高使用效益。科學配置編制的標準就是看是否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和機構履職需要。這既是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的重要標準,也是研究論證過程中需要著重把握的要求。一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完善堅持黨的領導體制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黨和國家機關全面履行職責的各領域各環節,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從制度上保證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二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充分考慮國家財政收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調度政治資源、執政資源來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集中力量解決當前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向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等當前急需加強的重點領域傾斜,為順利推進新時代黨和國家各項事業提供體制機制保障。三是通過優化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嚴格落實“嚴控總量、統籌使用、有減有增、動態平衡、保證重點、服務發展”的要求,既要堅持過緊日子,又要保障黨和國家機構正常開展工作,適應順利履行職責的要求。
編制配備是否符合編制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
關于編制種類。在機構編制管理中,編制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兩大類。行政編制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使用的人員編制,其經費由國家財政保障。有關群團機關使用行政編制。行政編制的使用與國家的政治體制和行政系統的管理活動密切相關。這就決定了行政編制有較強的外在約束,不能隨意擴大規模。全國行政編制總量由中央統一核定,必須嚴格控制。
事業編制主要是指各類事業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與行政編制相比,事業編制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使用范圍廣泛。事業單位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教育、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衛生、農林水利、交通、氣象、社會福利等各類從事社會公益服務的單位。二是經費形式多樣。事業編制根據經費來源不同可分為財政補助和經費自理兩種形式。三是實行標準管理。根據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工作方式等方面特點,一些領域制定了編制標準,如中小學、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疾控中心等均已出臺全國性標準,根據標準來確定人員編制,使之達到科學、合理。四是與財政承受能力關系密切。增加財政補助事業編制應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關于編制結構。編制結構是指將核定的編制根據機構性質和職能特點分成若干組成部分,并明確各部分之間的結合方式,也稱“人員編制結構”。科學合理核定人員編制結構,是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的一項重要內容。比如,地方行政編制由中央按照省、市、縣、鄉各層級分別核定總量,各層級編制總量的調整要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同的事業單位,其人員編制結構方式(或比例)可根據不同類型、不同性質具體劃定。
關于編制總額。編制總額即編制總量,指全國或某地區、某層級、某系統內人員編制的總員額。核定編制總額是人員編制管理的基本方法。全國編制總額是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嚴控總量是機構編制管理多年來一直堅持并將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我國行政編制的總量由中央統一管理,地方各級在中央下達的編制總數內按相關規定分配和調劑使用,無權在中央核定下達的行政編制總額外自行核定行政編制數額。事業編制實行中央、地方分級管理。2013年開始,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突破2012年底的本地區事業編制數。這是中央對事業編制管理的嚴格要求,各地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領導職數配備是否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次、數量等規定
領導職數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每次制定機構改革方案或各部門“三定”規定時,對領導職數中央都有相應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領導職數也作了專門規定。2016年11月,出臺了《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這是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歷史上首次對領導職數管理進行全面系統規范。該意見對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進行了明確。2019年6月,又出臺了《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規范事業單位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
在對領導職數配備研究論證時,關鍵要符合以下三點:
第一,看是否嚴格依法依規核定領導職務名稱。領導職務名稱,是領導職務的稱謂,也是國家政權機構的重要組織制度。領導職務名稱,是領導職數管理的源頭。規范領導職數管理,首先就要規范領導職務名稱。實踐中,一些地方對于職務名稱的管理較為混亂,有的違反規定設置“助理”“專員”“資政”等領導職務名稱,有的突破黨中央有關文件規定的領導職務設置范圍違規設置領導職務名稱,有的違反規定實行黨政分設等。這些行為擾亂了領導職數管理的正常秩序,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群眾和社會反應十分強烈。對此,《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明確規定:“領導職務的名稱和設置范圍由法律、行政法規,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編委文件及中央機構編制、組織部門文件明確規定,各級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設置領導職務名稱并配備相應干部。各級黨政機關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的名稱、規格相對應。”
各級黨政機關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層級相符合。目前,我國行政機關中最高機關是國務院,以下依次為省部級、司局級、縣處級、鄉科級,共分五層。工作實踐中,領導職務名稱與機構層級不相符主要體現在部門內設機構。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內設機構的名稱本身不規范,比如,地級市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名稱為“科”,領導職務名稱應為“科長”“副科長”,但有的地方卻稱為“處長”“副處長”。
第二,看是否嚴格依法依規核定領導職務層級。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文件明確規定,領導職務層級根據機構規格確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超出規定的機構規格核定領導職務,也不得通過不明確機構規格但配備相應級別干部等形式變相超機構規格核定領導職務。比如,一些地方違反規定,超出開發區所在城市黨政工作部門的機構規格,核定開發區管理機構領導職務,或者故意不明確開發區管理機構規格,但配備了較高級別的領導干部。這種做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機構編制管理秩序。
第三,看是否嚴格依法依規核定領導職務數量。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文件明確規定了領導職務數量標準的,各地不得超過規定的數量標準核定領導職數。比如,2017年《中央編辦關于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的通知》規定,省級黨委工作機關領導職數一般為2至4名,市、縣級黨委工作機關領導職數比照省級黨委工作機關從嚴控制。這一數量標準就是核定領導職數時不得逾越的“紅線”。
研究論證過程中,發現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存在違規情況,要及時加以糾正。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用戶登錄
還沒有賬號?
立即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