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1-00004 | 發布機構: | |
| 生成日期: | 2020-10-15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第9期)
第九條 機構編制工作的動議應當由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各地區各部門提出機構編制工作動議必須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和機構編制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動議要求的規定。
機構編制工作動議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由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凡屬機構編制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動議調整機構編制是一件非常嚴肅的政治工作,必須慎重對待,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擅自就機構編制工作提出動議。
機構編制工作動議必須經過充分研究論證
此處是對動議工作提出論證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提出機構編制動議,必須對動議事項進行客觀、充分研究論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動議權和審議決定權屬同一主體,那么此處的論證與第四章的論證環節應統籌把握,簡化程序。如果動議權和審議決定權分屬不同主體,此處的論證與第四章的論證有較大區別。一是主體不同,前者是動議提出者,后者是動議的審查部門。二是在機構編制工作流程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黨委(黨組)、編委形成正式動議意見的必經環節和前提條件,論證結果決定是否提出動議意見。后者是審查部門就機構編制工作動議進行論證,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進入審議決定環節。三是重點不同。前者側重于對機構編制動議事項必要性、合理性的考量,可能就本地區本部門的需要考慮得多一些;后者是為審議決定機構編制事項提供參考、奠定基礎,可能從全局工作的角度考慮得更多一些。同時,兩者又有所聯系,無論動議中的論證還是單獨的論證環節都要遵循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和機構編制有關規定,保持前后論證的統一性,特別是動議中的論證應盡量全面、客觀、充分、合理,避免只說有利因素、不說不利因素的片面論證行為,為下一環節的論證奠定基礎。為此,動議過程中的論證也可以參考論證環節中的相關要求和規定。例如,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和機構編制有關規定;是否符合優化協同高效原則;是否屬于本地區本部門職責范圍或履職所需;是否可借助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解決,或通過技術升級、管理創新等內部挖潛方式解決;現有機構、編制是否適應實際工作需要;機構編制管理情況是否規范等。必要時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和不同方式聽取人民群眾、專家學者、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全文:http://www.xjytkj.cn/publicity_bb/wjzc40/21426
第九條 機構編制工作的動議應當由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各地區各部門提出機構編制工作動議必須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和機構編制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動議要求的規定。
機構編制工作動議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由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凡屬機構編制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動議調整機構編制是一件非常嚴肅的政治工作,必須慎重對待,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擅自就機構編制工作提出動議。
機構編制工作動議必須經過充分研究論證
此處是對動議工作提出論證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提出機構編制動議,必須對動議事項進行客觀、充分研究論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動議權和審議決定權屬同一主體,那么此處的論證與第四章的論證環節應統籌把握,簡化程序。如果動議權和審議決定權分屬不同主體,此處的論證與第四章的論證有較大區別。一是主體不同,前者是動議提出者,后者是動議的審查部門。二是在機構編制工作流程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黨委(黨組)、編委形成正式動議意見的必經環節和前提條件,論證結果決定是否提出動議意見。后者是審查部門就機構編制工作動議進行論證,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進入審議決定環節。三是重點不同。前者側重于對機構編制動議事項必要性、合理性的考量,可能就本地區本部門的需要考慮得多一些;后者是為審議決定機構編制事項提供參考、奠定基礎,可能從全局工作的角度考慮得更多一些。同時,兩者又有所聯系,無論動議中的論證還是單獨的論證環節都要遵循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和機構編制有關規定,保持前后論證的統一性,特別是動議中的論證應盡量全面、客觀、充分、合理,避免只說有利因素、不說不利因素的片面論證行為,為下一環節的論證奠定基礎。為此,動議過程中的論證也可以參考論證環節中的相關要求和規定。例如,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和機構編制有關規定;是否符合優化協同高效原則;是否屬于本地區本部門職責范圍或履職所需;是否可借助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解決,或通過技術升級、管理創新等內部挖潛方式解決;現有機構、編制是否適應實際工作需要;機構編制管理情況是否規范等。必要時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和不同方式聽取人民群眾、專家學者、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全文:http://www.xjytkj.cn/publicity_bb/wjzc40/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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