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1-00003 | 發布機構: | |
| 生成日期: | 2020-10-08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第8期)
第三章 動議
本章是關于機構編制工作如何提出啟動有關體制機制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的規定。《條例》把黨管機構編制的程序分成四個基本環節:即動議、論證、審議決定和組織實施。“動議”是四個環節中的初始環節,指黨委(黨組)或者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部門,根據黨中央要求和機構編制管理實際,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提出啟動有關體制機制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的過程。本章共兩條,主要對各級黨委(黨組)和地方各級編委關于機構編制事項的動議權限、程序和要求進行規范。
第八條機構編制工作動議應當根據黨中央有關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由黨中央啟動。地方各級黨委可以提出本地區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動議,并組織力量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項和超出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一上級黨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進。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可以根據規定權限,對本地區相關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提出動議。各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動議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職能、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調整,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可以由部門決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事項動議權限的規定。
機構編制動議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提出啟動體制機制和機構編制調整的意見,應當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有關要求,立足于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從本地區本部門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實際出發,并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進行。凡涉及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只能由黨中央啟動。具體程序和要求按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黨委(黨組)、編委等可就所管理、使用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履行職責所涉及的體制機制和職能調整等事項提出動議。動議主體權限內能夠決定的事項,按規定形成啟動調整的意見后,才能進入《條例》第四章規定的論證等后續環節。權限內不能決定的事項,動議主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請示報告。
機構編制工作動議必須符合黨中央有關要求實際工作需要
通常情況下,包括以下情形:一是黨中央或上級黨委(黨組)有明確要求的;二是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需要進行相應的配套改革的;三是本地區或本部門機構職能體系的局部運行出現了較為明顯的不適應不協調,需要及時調整解決的;四是人民群眾、所轄地區或下屬部門反映強烈的;五是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啟動調整的。
關于地方各級黨委(編委)的動議權限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地方各級黨委負責本地區機構編制工作,落實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規定權限,可以就本地區體制機制和機構職能事項提出啟動調整的意見。地方各級黨委提出動議事項時應當組織力量對有關問題認真分析研判,堅持問題導向,進行充分論證,切實吃透中央精神,充分考慮地方實際,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動議工作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關規定。重大事項和超出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得到上級黨委同意后才能夠繼續研究推進。地方各級編委作為同級黨委的議事協調機構,根據規定權限,可對本地區相關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等機構編制事項提出動議。對《條例》中多處出現的“重大事項” “重大問題” 等表述如何理解,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一是可以參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二是實踐中對此有一些共識,一般認為重大事項主要包括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體制變動、重大機構調整和特殊敏感事項。重大改革措施,多是指創造性、全面性的改革措施,如整合多領域執法隊伍;重大體制變動,多是指與各地現有體制差別較大,相當于重構性的體制調整,如變更法檢院的管理體制;重大機構調整,多為涉及多個機構的重組整合,或重要領域機構的調整,比如涉及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等領域的機構調整等。此外,還包括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等。三是在實際工作中,機構編制重大事項請示的范圍可根據不同情況來具體確定。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在確定本地區本部門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基礎上,應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須由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機構編制事項清單。
關于部門黨組{黨委)的動議權限
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動議本單位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職能、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調整,垂直管理機構可以按照規定權限動議本系統相關機構編制事項。對于部門黨組(黨委)職責權限內可以決定的事項,由部門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辦理。無權決定的,可向本級編委及其辦公室提出建議調整的動議。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部門黨組(黨委)審批權限內的事項,動議時也要遵循有關規定。在辦理程序上,應按照《條例》規定履行內部動議等程序。例如,按照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關于細化落實部門“三定”規定的有關要求,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在細化落實部門“三定”規定過程中,在規定的主要職責和編制總額內,有權決定每個司局設置幾個處,每個處配備幾個編制。這是部門的權限,無需中央編辦審批,但要報中央編辦備案。在具體設置處室和配備處員時應遵循相關規定。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全文:http://www.xjytkj.cn/publicity_bb/wjzc40/21426
第三章 動議
本章是關于機構編制工作如何提出啟動有關體制機制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的規定。《條例》把黨管機構編制的程序分成四個基本環節:即動議、論證、審議決定和組織實施。“動議”是四個環節中的初始環節,指黨委(黨組)或者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部門,根據黨中央要求和機構編制管理實際,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提出啟動有關體制機制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的過程。本章共兩條,主要對各級黨委(黨組)和地方各級編委關于機構編制事項的動議權限、程序和要求進行規范。
第八條機構編制工作動議應當根據黨中央有關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由黨中央啟動。地方各級黨委可以提出本地區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動議,并組織力量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項和超出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一上級黨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進。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可以根據規定權限,對本地區相關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提出動議。各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動議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職能、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調整,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可以由部門決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事項動議權限的規定。
機構編制動議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提出啟動體制機制和機構編制調整的意見,應當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有關要求,立足于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從本地區本部門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實際出發,并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進行。凡涉及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只能由黨中央啟動。具體程序和要求按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黨委(黨組)、編委等可就所管理、使用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履行職責所涉及的體制機制和職能調整等事項提出動議。動議主體權限內能夠決定的事項,按規定形成啟動調整的意見后,才能進入《條例》第四章規定的論證等后續環節。權限內不能決定的事項,動議主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請示報告。
機構編制工作動議必須符合黨中央有關要求實際工作需要
通常情況下,包括以下情形:一是黨中央或上級黨委(黨組)有明確要求的;二是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需要進行相應的配套改革的;三是本地區或本部門機構職能體系的局部運行出現了較為明顯的不適應不協調,需要及時調整解決的;四是人民群眾、所轄地區或下屬部門反映強烈的;五是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啟動調整的。
關于地方各級黨委(編委)的動議權限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地方各級黨委負責本地區機構編制工作,落實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規定權限,可以就本地區體制機制和機構職能事項提出啟動調整的意見。地方各級黨委提出動議事項時應當組織力量對有關問題認真分析研判,堅持問題導向,進行充分論證,切實吃透中央精神,充分考慮地方實際,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動議工作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關規定。重大事項和超出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得到上級黨委同意后才能夠繼續研究推進。地方各級編委作為同級黨委的議事協調機構,根據規定權限,可對本地區相關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等機構編制事項提出動議。對《條例》中多處出現的“重大事項” “重大問題” 等表述如何理解,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一是可以參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二是實踐中對此有一些共識,一般認為重大事項主要包括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體制變動、重大機構調整和特殊敏感事項。重大改革措施,多是指創造性、全面性的改革措施,如整合多領域執法隊伍;重大體制變動,多是指與各地現有體制差別較大,相當于重構性的體制調整,如變更法檢院的管理體制;重大機構調整,多為涉及多個機構的重組整合,或重要領域機構的調整,比如涉及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等領域的機構調整等。此外,還包括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等。三是在實際工作中,機構編制重大事項請示的范圍可根據不同情況來具體確定。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在確定本地區本部門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基礎上,應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須由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機構編制事項清單。
關于部門黨組{黨委)的動議權限
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動議本單位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職能、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調整,垂直管理機構可以按照規定權限動議本系統相關機構編制事項。對于部門黨組(黨委)職責權限內可以決定的事項,由部門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辦理。無權決定的,可向本級編委及其辦公室提出建議調整的動議。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部門黨組(黨委)審批權限內的事項,動議時也要遵循有關規定。在辦理程序上,應按照《條例》規定履行內部動議等程序。例如,按照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關于細化落實部門“三定”規定的有關要求,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在細化落實部門“三定”規定過程中,在規定的主要職責和編制總額內,有權決定每個司局設置幾個處,每個處配備幾個編制。這是部門的權限,無需中央編辦審批,但要報中央編辦備案。在具體設置處室和配備處員時應遵循相關規定。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全文:http://www.xjytkj.cn/publicity_bb/wjzc40/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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