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0-00056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0-09-14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第5期)
第五條 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全國機構編制工作。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研究提出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研究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四) 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
(五) 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六) 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并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七) 審定地方行政編制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八)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九)推進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制度。
(十)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本條是關于中央編委設立及其主要職責的規定。
決策議事協調機構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統籌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編制工作。《條例》進一步明確,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加強對涉及全局重大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在革命、建設、改革的不同歷史時期,為軍事斗爭、經濟建設、改革開放等重大工作,都曾專門設立過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黨加強集中統一領導、推動重大工作落實的一條成功經驗。《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對建立健全黨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提出了原則要求,明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有對重大工作進行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的重要職責,為有效發揮黨的領導這一最大制度優勢,提供了完善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堅實組織基礎和有效工作體系。
決策議事協調機構重點是謀大事、議大事、抓大事。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頂層設計,就是充分考慮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各層級,各階段的目標、需求和問題,從最高層次上謀劃工作藍圖。總體布局,就是對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全方位系統性安排,既兼顧點面,又主次分明。統籌協調,就是推動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是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整體謀劃、部署安排、銜接溝通、整合協調等各項工作的有機集成。整體推進,就是全面把握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各領域、各方面工作的建設進度和工作節奏,從全局性高度來謀劃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集中突破,推動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整體提升。督促落實,就是對各地區各部門落實黨中央關于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確保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具體目標、任務和舉措落到實處。
中央編委主要職責
本條列舉了中央編委的十項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政治性是機構編制工作的第一屬性。要把貫徹落實黨的集中統一領導貫穿機構編制工作全過程,設置機構、配置職能、使用編制,都要以是否有利于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完善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作為衡量工作的標準。
2.研究提出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就機構編制管理基礎性、全局性、系統性問題研究提出方針政策,如2016年制定印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意見》等。二是根據黨中央要求,研究提出重點領域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如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要求,統籌謀劃市場監管體系改革相關工作,提出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建設法治化市場環境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3.研究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是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的必然要求。中央編委作為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一項重要任務就是繪制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規劃圖和施工圖,提出改革具體方案,并通過組織實施,解決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中存在的障礙和弊端。地方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是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編委負責具體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加強對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導跟蹤,及時回應共性問題,加強整體推動和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在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合理設置和配置各層級機構及其職能,為推進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提高履職服務能力水平提供堅強的體制機制保障。
4.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簡稱“三定”規定),是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下簡稱“各類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是各級黨委對各類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進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中央編委主要是對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機構的“三定”規定進行審定,具體包括中央一級黨的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各部(委、辦、局)機關、全國政協機關、國家監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中央一級群團機關和黨中央、國務院直屬(所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代管或管理的副部級事業單位。
5.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主要是兩方面內容:一是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進行管理,同時對部門之間存在分歧的職責分工進行協調。在協調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存在分歧職責與相關部門現有職責關系等問題。經中央編委作出或認可的協調意見,分歧各方必須嚴格執行。二是就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與下級地方黨委政府之間存在分歧的職責分工進行協調,這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在研究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權責對等、收支關系等問題,經中央編委作出或認可的協調意見,分歧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6.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并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編委審批。
部門垂直管理機構,是指中央部門為處理在地方的事務而設置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如設在各地方的海關、人民銀行、銀行保險業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等。雙重領導并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是指同時受中央部門和同級黨委政府領導,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業務工作、財務物資等主要由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機構,如消防救援、氣象地震、郵政等。派駐地方機構,一般是中央部門為強化對某方面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與地方的溝通聯系而設置的派出機構,如財政部地方監管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等。垂直管理機構與派駐地方機構的區別在于,前者有的在各行政區劃層級均有設置,其下往往設有二級、三級機構;而后者一般僅在某一行政區劃層級中設置,其下不再設立二級、三級機構。我國駐外機構,是指我國駐外國的使館領館、常駐政府間國際組織代表團等外交機構以及有關部門駐外的非外交機構,如中國駐俄羅斯使館、中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巴黎中國文化中心、人民銀行駐歐洲代表處等。這些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編委審批。
7.審定地方行政編制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關于哪些屬于重要調整,目前主要是在實踐中有一些基本認識,如地方行政編制總量的增減、跨行政區劃層級自下而上調整行政編制、不同類型編制的轉換等,屬于對行政編制總額的重要調整;在中央規定的限額外增加機構數額,屬于對機構限額的重要調整;將法律法規明確由某一部門行使的職責調整為其他部門行使,屬于對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等事項,按試點工作方案和意見的規定辦理)。關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由中央編委審批,其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理解為是地域而不是層級,即在某一省份內設立的廳局級行政機構,不管屬于哪個行政區劃層級,均應報中央編委審批。其中的“行政機構”,指的是涵蓋所有黨政機構類型,既包括各類機關,也包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等。其中的“廳局級”,既包括正廳局級,也包括副廳局級。
8.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事業單位是國家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承擔著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職責。事業單位改革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事業單位改革,黨的十九大強調要深化事業單位改革,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進一步作出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總結會議上對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涉及機構、職責、編制、領導職數、機構規格等方面,目前實行分級管理體制。關于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設置審批,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要求,各地設立副廳局級及以上機構,必須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審批。《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正、副廳局級事業單位的審批權限在中央。
9.推進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制度。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編制就是法制,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嚴肅性、權威性。中央編委作為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推進改革、管理各項工作的同時,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將繼續推進機構編制相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的完善,并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加快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實現在法治下推進改革管理和在改革管理中完善法治的有機統一。
10.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一項重要職責是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督促落實。具體而言,就是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時,是否能夠做到不講條件、不打折扣、不搞變通。關于嚴肅機構編制紀律,《條例》規定了一系列機構編制管理的剛性要求,明確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禁止“條條干預”,堅決查處機構編制違紀違規行為。
中央編委的歷史沿革
中央編委的設置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國成立之初。1949年12月,政務院成立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負責了解、審查政務院各行政部門以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和編制的初步審核事項。1950年3月,政務院決定成立全國編制委員會,主要負責管理全國地方編制。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國編制委員會又相繼更名為國務院編制審查委員會、國務院編制工資委員會、國務院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編制委員會,仍負責管理全國編制。1963年5月,經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七次會議批準,國家編制委員會列入國務院常設機構序列。“文化大革命”開始后,編制管理工作基本處于中斷狀況。1978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批準恢復國家編制委員會,并于1982年與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國務院科技干部局合并組成勞動人事部。1988年6月,為做好國務院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和新組建部委的“三定”工作,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由國務院總理兼任主任。
1991年,為加強中央對全國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理順各方面的關系,加強集中統一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膨脹,推進機構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的議事協調機構,由國務院總理兼任主任,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工作,統一管理全國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此后20多年,中央編委體制大體上保持穩定。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完善堅持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為加強黨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黨管機構編制原則,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調整優化中央編委領導體制。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更加突出強調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的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決策”職能。
第五條 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全國機構編制工作。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研究提出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研究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四) 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
(五) 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六) 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并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七) 審定地方行政編制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八)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九)推進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制度。
(十)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本條是關于中央編委設立及其主要職責的規定。
決策議事協調機構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統籌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編制工作。《條例》進一步明確,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加強對涉及全局重大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在革命、建設、改革的不同歷史時期,為軍事斗爭、經濟建設、改革開放等重大工作,都曾專門設立過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黨加強集中統一領導、推動重大工作落實的一條成功經驗。《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對建立健全黨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提出了原則要求,明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有對重大工作進行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的重要職責,為有效發揮黨的領導這一最大制度優勢,提供了完善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堅實組織基礎和有效工作體系。
決策議事協調機構重點是謀大事、議大事、抓大事。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頂層設計,就是充分考慮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各層級,各階段的目標、需求和問題,從最高層次上謀劃工作藍圖。總體布局,就是對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全方位系統性安排,既兼顧點面,又主次分明。統籌協調,就是推動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是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整體謀劃、部署安排、銜接溝通、整合協調等各項工作的有機集成。整體推進,就是全面把握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各領域、各方面工作的建設進度和工作節奏,從全局性高度來謀劃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集中突破,推動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整體提升。督促落實,就是對各地區各部門落實黨中央關于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確保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具體目標、任務和舉措落到實處。
中央編委主要職責
本條列舉了中央編委的十項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政治性是機構編制工作的第一屬性。要把貫徹落實黨的集中統一領導貫穿機構編制工作全過程,設置機構、配置職能、使用編制,都要以是否有利于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完善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作為衡量工作的標準。
2.研究提出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就機構編制管理基礎性、全局性、系統性問題研究提出方針政策,如2016年制定印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意見》等。二是根據黨中央要求,研究提出重點領域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如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要求,統籌謀劃市場監管體系改革相關工作,提出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建設法治化市場環境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3.研究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是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的必然要求。中央編委作為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一項重要任務就是繪制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規劃圖和施工圖,提出改革具體方案,并通過組織實施,解決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中存在的障礙和弊端。地方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是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編委負責具體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加強對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導跟蹤,及時回應共性問題,加強整體推動和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在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合理設置和配置各層級機構及其職能,為推進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提高履職服務能力水平提供堅強的體制機制保障。
4.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簡稱“三定”規定),是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下簡稱“各類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是各級黨委對各類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進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中央編委主要是對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機構的“三定”規定進行審定,具體包括中央一級黨的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各部(委、辦、局)機關、全國政協機關、國家監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中央一級群團機關和黨中央、國務院直屬(所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代管或管理的副部級事業單位。
5.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主要是兩方面內容:一是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進行管理,同時對部門之間存在分歧的職責分工進行協調。在協調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存在分歧職責與相關部門現有職責關系等問題。經中央編委作出或認可的協調意見,分歧各方必須嚴格執行。二是就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與下級地方黨委政府之間存在分歧的職責分工進行協調,這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在研究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權責對等、收支關系等問題,經中央編委作出或認可的協調意見,分歧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6.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并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編委審批。
部門垂直管理機構,是指中央部門為處理在地方的事務而設置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如設在各地方的海關、人民銀行、銀行保險業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等。雙重領導并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是指同時受中央部門和同級黨委政府領導,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業務工作、財務物資等主要由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機構,如消防救援、氣象地震、郵政等。派駐地方機構,一般是中央部門為強化對某方面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與地方的溝通聯系而設置的派出機構,如財政部地方監管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等。垂直管理機構與派駐地方機構的區別在于,前者有的在各行政區劃層級均有設置,其下往往設有二級、三級機構;而后者一般僅在某一行政區劃層級中設置,其下不再設立二級、三級機構。我國駐外機構,是指我國駐外國的使館領館、常駐政府間國際組織代表團等外交機構以及有關部門駐外的非外交機構,如中國駐俄羅斯使館、中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巴黎中國文化中心、人民銀行駐歐洲代表處等。這些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編委審批。
7.審定地方行政編制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關于哪些屬于重要調整,目前主要是在實踐中有一些基本認識,如地方行政編制總量的增減、跨行政區劃層級自下而上調整行政編制、不同類型編制的轉換等,屬于對行政編制總額的重要調整;在中央規定的限額外增加機構數額,屬于對機構限額的重要調整;將法律法規明確由某一部門行使的職責調整為其他部門行使,屬于對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等事項,按試點工作方案和意見的規定辦理)。關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由中央編委審批,其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理解為是地域而不是層級,即在某一省份內設立的廳局級行政機構,不管屬于哪個行政區劃層級,均應報中央編委審批。其中的“行政機構”,指的是涵蓋所有黨政機構類型,既包括各類機關,也包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等。其中的“廳局級”,既包括正廳局級,也包括副廳局級。
8.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事業單位是國家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承擔著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職責。事業單位改革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事業單位改革,黨的十九大強調要深化事業單位改革,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進一步作出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總結會議上對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涉及機構、職責、編制、領導職數、機構規格等方面,目前實行分級管理體制。關于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設置審批,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要求,各地設立副廳局級及以上機構,必須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審批。《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正、副廳局級事業單位的審批權限在中央。
9.推進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制度。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編制就是法制,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嚴肅性、權威性。中央編委作為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推進改革、管理各項工作的同時,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將繼續推進機構編制相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的完善,并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加快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實現在法治下推進改革管理和在改革管理中完善法治的有機統一。
10.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一項重要職責是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督促落實。具體而言,就是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時,是否能夠做到不講條件、不打折扣、不搞變通。關于嚴肅機構編制紀律,《條例》規定了一系列機構編制管理的剛性要求,明確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禁止“條條干預”,堅決查處機構編制違紀違規行為。
中央編委的歷史沿革
中央編委的設置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國成立之初。1949年12月,政務院成立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負責了解、審查政務院各行政部門以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和編制的初步審核事項。1950年3月,政務院決定成立全國編制委員會,主要負責管理全國地方編制。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國編制委員會又相繼更名為國務院編制審查委員會、國務院編制工資委員會、國務院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編制委員會,仍負責管理全國編制。1963年5月,經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七次會議批準,國家編制委員會列入國務院常設機構序列。“文化大革命”開始后,編制管理工作基本處于中斷狀況。1978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批準恢復國家編制委員會,并于1982年與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國務院科技干部局合并組成勞動人事部。1988年6月,為做好國務院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和新組建部委的“三定”工作,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由國務院總理兼任主任。
1991年,為加強中央對全國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理順各方面的關系,加強集中統一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膨脹,推進機構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的議事協調機構,由國務院總理兼任主任,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工作,統一管理全國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此后20多年,中央編委體制大體上保持穩定。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完善堅持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為加強黨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黨管機構編制原則,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調整優化中央編委領導體制。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更加突出強調中央編委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的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決策”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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