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0-00055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0-09-10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第4期)
第四條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類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
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條例》規范的主要內容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機構編制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二是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三是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上述工作的內涵和范圍也不盡相同。
第一,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機構改革一般是指為了適應社會政治經濟發展需要,對機關、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作出總體改革和調整,通常在黨委、政府換屆時進行,大約每5年一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其中: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集中進行了4次黨中央部門機構改革;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集中進行了7次國務院機構改革。每一次改革都順應和體現了當時發展階段的需求和特點,提出了相應的改革思路和原則。與以往歷次機構改革有所不同,2018年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發生了較大變化:一方面是范圍和幅度擴大,這次是系統性、整體性、重構性的變革,涉及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各類機關,跨軍地、群團組織等各個領域。另一方面是主要目標任務有所不同,這次改革重點是加強黨對各領域各方面工作的領導。
第二,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體制主要指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隸屬關系、職責權限劃分和管理層級等方面的具體體系和組織制度。機制主要是指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之間協調、配合、約束等工作制度和運行方式。這里所說的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主要是指在集中進行的機構改革之外,對一些領域、行業、環節涉及的體制機制和職責進行的調整完善,例如綜合執法改革、事業單位改革等。
第三,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配備和調整。本條中的編制是指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核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數額。本條中的領導職數是指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核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配備和調整是機構編制管理的主要內容,可以在機構改革時集中進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時進行。
《條例》的適用對象
本條第二款解釋了第一款中“各類機關”的含義,即《條例》適用的對象。
黨的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工作機關;人大機關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行政機關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包括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監察機關包括各級監察委員會;審判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機關包括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8個民主黨派的各級機關。
群團機關指由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其機構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機關。目前,中央一級群眾團體共22家,包括: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法學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黃埔軍校同學會、歐美同學會(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華職業教育社、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計劃生育協會。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全文:http://www.xjytkj.cn/publicity_bb/wjzc40/21426
第四條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類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
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條例》規范的主要內容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機構編制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二是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三是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上述工作的內涵和范圍也不盡相同。
第一,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機構改革一般是指為了適應社會政治經濟發展需要,對機關、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作出總體改革和調整,通常在黨委、政府換屆時進行,大約每5年一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其中: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集中進行了4次黨中央部門機構改革;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集中進行了7次國務院機構改革。每一次改革都順應和體現了當時發展階段的需求和特點,提出了相應的改革思路和原則。與以往歷次機構改革有所不同,2018年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發生了較大變化:一方面是范圍和幅度擴大,這次是系統性、整體性、重構性的變革,涉及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各類機關,跨軍地、群團組織等各個領域。另一方面是主要目標任務有所不同,這次改革重點是加強黨對各領域各方面工作的領導。
第二,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體制主要指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隸屬關系、職責權限劃分和管理層級等方面的具體體系和組織制度。機制主要是指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之間協調、配合、約束等工作制度和運行方式。這里所說的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主要是指在集中進行的機構改革之外,對一些領域、行業、環節涉及的體制機制和職責進行的調整完善,例如綜合執法改革、事業單位改革等。
第三,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配備和調整。本條中的編制是指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核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數額。本條中的領導職數是指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核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配備和調整是機構編制管理的主要內容,可以在機構改革時集中進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時進行。
《條例》的適用對象
本條第二款解釋了第一款中“各類機關”的含義,即《條例》適用的對象。
黨的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工作機關;人大機關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行政機關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包括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監察機關包括各級監察委員會;審判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機關包括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8個民主黨派的各級機關。
群團機關指由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其機構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機關。目前,中央一級群眾團體共22家,包括: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法學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黃埔軍校同學會、歐美同學會(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華職業教育社、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計劃生育協會。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全文:http://www.xjytkj.cn/publicity_bb/wjzc40/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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