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0-00054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0-08-31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第3期)
第三條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
(二)堅持優化協同高效。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力求科學合理、權責一致,科學審慎設置黨和國家機構,統籌謀劃好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力求有統有分、有主有次,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系,明確其他各個體系的職責定位,完善黨和國家機構布局;力求履職到位、流程通暢,統籌干部和機構編制資源,提高各類組織機構貫徹落實黨的決策部署的效率,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
(三)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干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有效實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嚴控總量、統籌使用,科學增減,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工作基本原則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四項原則,是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機構編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及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在總結多年機構編制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概括提煉得出的。這四項原則是有機統一的整體,其基本精神和要求貫穿于整部《條例》之中,體現在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必須不折不扣遵照執行。
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原則
機構編制工作是黨的一項重要工作。從根據地時期開始,機構編制工作就是在黨的領導下進行的。新中國成立后,黨領導的機構編制工作在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中,為保障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國家政權建設發揮了重大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完善堅持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上《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決定稿和方案稿的說明》中指出“為更好落實黨管干部、管機構編制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和機構編制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統籌干部、機構編制資源,由中央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統一管理中央編辦”,第一次明確提出了“黨管機構編制”的原則。為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和機構改革的集中統一領導,理順機構編制管理和干部管理的體制機制,對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進行調整優化,明確其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統籌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編制工作。地方各級黨委設立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本地區機構編制工作。同時,中央編辦歸口中央組織部管理,地方各級編辦歸口本級黨委組織部管理。這些規定,為黨管機構編制提供了組織和制度保障。
黨管機構編制原則,是新時代機構編制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則,是黨的領導在機構編制工作中的重要體現,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履行黨的執政使命的重要保證。《條例》對此從兩個層面作出了規定:
第一,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是根本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也是落實黨管機構編制原則的關鍵和根本。
第二,堅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黨章在“黨的組織制度”一章中對黨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則進行了集中闡釋,其中明確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中央要始終掌握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權,黨的各級組織要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對有關機構編制事項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在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等各個環節和監督問責方面切實發揮黨的領導和把關作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強調黨管機構編制,重點應突出黨組織在機構編制工作中的作用和責任。要注意發揮黨內民主,防止領導干部一言堂或少數人說了算,防止濫用職權、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風。
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原則
優化協同高效,是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提出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部門和國務院機構分別進行了多次改革。與以往歷次機構改革不同,2018年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對黨和國家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的一次系統性、整體性重構,改革力度之大、范圍之廣、關系之復雜都是少有的。這次改革將優化協同高效確定為必須堅持的四項原則之一,體現了新時代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要求和特點,也為今后的機構編制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面準確理解優化協同高效原則的深刻內涵和工作要求,才能牢牢把握機構編制工作的方向和著力點,把各項改革和管理舉措落實到位。《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優化就是要科學合理、權責一致,協同就是要有統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職到位、流程通暢。要優化黨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加強相關機構聯動配合,避免政出多門、責任不明、推諉扯皮,下決心破除制約改革發展的體制機制弊端,使黨和國家機構設置更加科學、職能更加優化、權責更加協同、監督監管更加有力、運行更加高效。
與優化協同高效原則緊密相關的是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早在延安時期,毛澤東同志就提出要實行“精兵簡政”,并要求“必須達到精簡、統一、效能、節約和反對官僚主義五項目的”。新中國成立后,在長期改革和管理實踐中,“精簡統一效能”一直是機構編制工作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但隨著時代發展,機構編制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決定稿和方案稿的說明》中指出,我們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強調這次改革要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只要這個目標達到了,該精簡的就精簡,該加強的就加強,而不是為了精簡而精簡。因此,優化協同高效原則作為此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新提法,是對精簡統一效能原則的繼承和升華,同樣適用于機構編制各項工作,其內涵和外延更加全面準確。《條例》從三個方面對優化協同高效原則作出規定:
第一,力求科學合理、權責一致,科學審慎設置黨和國家機構,統籌謀劃好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在優化方面,主要強調了機構和職能的優化,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個層面橫向的優化,又包括中央到地方各個層級縱向的優化。
第二,力求有統有分、有主有次,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系,明確其他各個體系的職責定位、完善黨政機構布局。在協同方面,強調了相關機構之間的配合聯動。要在科學設置機構和優化職能配置的基礎上,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其他各個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系,理順優化黨的部門、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的職責,完善黨政機構布局,使各類機構有機銜接、相互協調。
第三,力求履職到位、流程通暢,統籌干部和機構編制資源,提高各類組織機構貫徹落實黨的決策部署的效率,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在高效方面,強調體制機制運行的效率效能。要求進一步理順干部管理和機構編制管理的體制機制,統籌優化配置機構編制資源,同時通過簡化中間層次、加強流程公開等,保障各層級各領域機構各盡其職、有序協同,保障中央和地方各級政令統一、運行順暢、執行高效。
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原則
機構編制工作是配置黨的政治資源、執政資源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本質要求。多年來,在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日常管理工作中,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較清晰的制度規定和紀律要求。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在部分地方和部門仍時有發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缺乏法定化的剛性約束。《條例》對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原則從三個層面作出規定:
第一,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干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管理是管理鏈條上的不同環節,要突出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以機構編制為龍頭,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相互配套協調的約束機制。
第二,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嚴肅性、權威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要突出法治在機構編制工作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確保機構編制工作在法治框架內有序進行,并通過法治手段提升機構編制管理的效力和水平。
第三,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有效實施,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要依據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條例》是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重要內容。《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機構編制工作的權威性得到極大增強,相關機構編制法規制度都應與之銜接,要以《條例》為基礎,加快完善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力求盡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機構編制法規制度體系。需要指出的是,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好法定程序。例如,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同意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部分內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國務院就《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批準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正式實施。履行這個程序的國家法律法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
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是習近平總書記對機構編制工作既要堅持嚴控也要滿足發展需要作出的形象比喻。“瘦身”強調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總量,要對職能任務弱化的做減法,精簡多余的機構編制;“健身”強調提高機構編制使用效率,要根據職能和任務調整變化情況, 加強關系政權建設、國計民生等重點領域的機構編制配備,保障機構編制資源更好發揮效益。“瘦身”與“健身”涵蓋了機構編制“控、減、調、保”四層含義,生動體現了新時代機構編制工作的鮮明特點。要在“瘦身”的基礎上,達到“健身”的目的,對機構編制工作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因為強調嚴控就搞簡單的一刀切,也不能因為地方和部門都提要求就隨意增加機構編制。要切實提升站位、深入研究,打開思路、創新方式,將機構編制資源用活用好。《條例》對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從兩個層面作出了規定:
第一,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嚴控總量、統籌使用,科學增減,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這是“瘦身”“健身”的內容和方式,強調根據實際需要動態調整機構編制,在總量內統籌設置黨政機構、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整合優化力量配備。
第二,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這是“瘦身”“健身”的宗旨和目的,強調要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大局出發,以人民為中心.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在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找到平衡點。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全文:http://www.xjytkj.cn/publicity_bb/wjzc40/21426
第三條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
(二)堅持優化協同高效。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力求科學合理、權責一致,科學審慎設置黨和國家機構,統籌謀劃好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力求有統有分、有主有次,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系,明確其他各個體系的職責定位,完善黨和國家機構布局;力求履職到位、流程通暢,統籌干部和機構編制資源,提高各類組織機構貫徹落實黨的決策部署的效率,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
(三)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干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有效實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嚴控總量、統籌使用,科學增減,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本條是關于機構編制工作基本原則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四項原則,是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機構編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及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在總結多年機構編制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概括提煉得出的。這四項原則是有機統一的整體,其基本精神和要求貫穿于整部《條例》之中,體現在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必須不折不扣遵照執行。
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原則
機構編制工作是黨的一項重要工作。從根據地時期開始,機構編制工作就是在黨的領導下進行的。新中國成立后,黨領導的機構編制工作在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中,為保障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國家政權建設發揮了重大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完善堅持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上《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決定稿和方案稿的說明》中指出“為更好落實黨管干部、管機構編制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和機構編制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統籌干部、機構編制資源,由中央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統一管理中央編辦”,第一次明確提出了“黨管機構編制”的原則。為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和機構改革的集中統一領導,理順機構編制管理和干部管理的體制機制,對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進行調整優化,明確其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統籌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編制工作。地方各級黨委設立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本地區機構編制工作。同時,中央編辦歸口中央組織部管理,地方各級編辦歸口本級黨委組織部管理。這些規定,為黨管機構編制提供了組織和制度保障。
黨管機構編制原則,是新時代機構編制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則,是黨的領導在機構編制工作中的重要體現,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履行黨的執政使命的重要保證。《條例》對此從兩個層面作出了規定:
第一,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是根本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也是落實黨管機構編制原則的關鍵和根本。
第二,堅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黨章在“黨的組織制度”一章中對黨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則進行了集中闡釋,其中明確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中央要始終掌握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權,黨的各級組織要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對有關機構編制事項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在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等各個環節和監督問責方面切實發揮黨的領導和把關作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強調黨管機構編制,重點應突出黨組織在機構編制工作中的作用和責任。要注意發揮黨內民主,防止領導干部一言堂或少數人說了算,防止濫用職權、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風。
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原則
優化協同高效,是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提出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部門和國務院機構分別進行了多次改革。與以往歷次機構改革不同,2018年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對黨和國家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的一次系統性、整體性重構,改革力度之大、范圍之廣、關系之復雜都是少有的。這次改革將優化協同高效確定為必須堅持的四項原則之一,體現了新時代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要求和特點,也為今后的機構編制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面準確理解優化協同高效原則的深刻內涵和工作要求,才能牢牢把握機構編制工作的方向和著力點,把各項改革和管理舉措落實到位。《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優化就是要科學合理、權責一致,協同就是要有統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職到位、流程通暢。要優化黨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加強相關機構聯動配合,避免政出多門、責任不明、推諉扯皮,下決心破除制約改革發展的體制機制弊端,使黨和國家機構設置更加科學、職能更加優化、權責更加協同、監督監管更加有力、運行更加高效。
與優化協同高效原則緊密相關的是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早在延安時期,毛澤東同志就提出要實行“精兵簡政”,并要求“必須達到精簡、統一、效能、節約和反對官僚主義五項目的”。新中國成立后,在長期改革和管理實踐中,“精簡統一效能”一直是機構編制工作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但隨著時代發展,機構編制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決定稿和方案稿的說明》中指出,我們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強調這次改革要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只要這個目標達到了,該精簡的就精簡,該加強的就加強,而不是為了精簡而精簡。因此,優化協同高效原則作為此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新提法,是對精簡統一效能原則的繼承和升華,同樣適用于機構編制各項工作,其內涵和外延更加全面準確。《條例》從三個方面對優化協同高效原則作出規定:
第一,力求科學合理、權責一致,科學審慎設置黨和國家機構,統籌謀劃好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在優化方面,主要強調了機構和職能的優化,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個層面橫向的優化,又包括中央到地方各個層級縱向的優化。
第二,力求有統有分、有主有次,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系,明確其他各個體系的職責定位、完善黨政機構布局。在協同方面,強調了相關機構之間的配合聯動。要在科學設置機構和優化職能配置的基礎上,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其他各個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系,理順優化黨的部門、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的職責,完善黨政機構布局,使各類機構有機銜接、相互協調。
第三,力求履職到位、流程通暢,統籌干部和機構編制資源,提高各類組織機構貫徹落實黨的決策部署的效率,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在高效方面,強調體制機制運行的效率效能。要求進一步理順干部管理和機構編制管理的體制機制,統籌優化配置機構編制資源,同時通過簡化中間層次、加強流程公開等,保障各層級各領域機構各盡其職、有序協同,保障中央和地方各級政令統一、運行順暢、執行高效。
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原則
機構編制工作是配置黨的政治資源、執政資源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本質要求。多年來,在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日常管理工作中,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較清晰的制度規定和紀律要求。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在部分地方和部門仍時有發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缺乏法定化的剛性約束。《條例》對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原則從三個層面作出規定:
第一,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干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管理是管理鏈條上的不同環節,要突出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以機構編制為龍頭,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相互配套協調的約束機制。
第二,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嚴肅性、權威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要突出法治在機構編制工作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確保機構編制工作在法治框架內有序進行,并通過法治手段提升機構編制管理的效力和水平。
第三,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有效實施,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要依據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條例》是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重要內容。《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機構編制工作的權威性得到極大增強,相關機構編制法規制度都應與之銜接,要以《條例》為基礎,加快完善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力求盡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機構編制法規制度體系。需要指出的是,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好法定程序。例如,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同意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部分內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國務院就《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批準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正式實施。履行這個程序的國家法律法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
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是習近平總書記對機構編制工作既要堅持嚴控也要滿足發展需要作出的形象比喻。“瘦身”強調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總量,要對職能任務弱化的做減法,精簡多余的機構編制;“健身”強調提高機構編制使用效率,要根據職能和任務調整變化情況, 加強關系政權建設、國計民生等重點領域的機構編制配備,保障機構編制資源更好發揮效益。“瘦身”與“健身”涵蓋了機構編制“控、減、調、保”四層含義,生動體現了新時代機構編制工作的鮮明特點。要在“瘦身”的基礎上,達到“健身”的目的,對機構編制工作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因為強調嚴控就搞簡單的一刀切,也不能因為地方和部門都提要求就隨意增加機構編制。要切實提升站位、深入研究,打開思路、創新方式,將機構編制資源用活用好。《條例》對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從兩個層面作出了規定:
第一,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嚴控總量、統籌使用,科學增減,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這是“瘦身”“健身”的內容和方式,強調根據實際需要動態調整機構編制,在總量內統籌設置黨政機構、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整合優化力量配備。
第二,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這是“瘦身”“健身”的宗旨和目的,強調要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大局出發,以人民為中心.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在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找到平衡點。
來源:《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全文:http://www.xjytkj.cn/publicity_bb/wjzc40/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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