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hbj-2021-00161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3-02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兵團黨委辦公廳 兵團辦公廳關于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師市、院(校)黨委,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黨組(黨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兵團黨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辦公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0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2020年11月23日兵團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12月12日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兵團,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要求,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兵團有關工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強化督察問責,形成警示震懾,推進工作落實,實現標本兼治,切實當好生態衛士,全面推動美麗兵團建設,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問題導向,動真碰硬,倒逼責任落實;堅持依規依法,嚴謹規范,做到客觀公正;堅持群眾路線,信息公開,注重綜合效能;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四條 兵團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對各師市、兵團機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兵團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五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派駐監察等。原則上在每屆兵團黨委任期內,對督察對象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強化生態環境日常監督,組織開展派駐監察。
第六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行計劃管理。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當年督察工作安排,提請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成立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推動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兵團黨委書記、政委擔任,第一副組長由兵團黨委副書記、司令員擔任,副組長由有關兵團領導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兵團黨委組織部、兵團黨委宣傳部、兵團司法局、兵團生態環境局、兵團審計局、兵團人民檢察院等。
第八條 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兵團有關工作要求;
(二)研究在實施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中的具體貫徹落實措施;
(三)向兵團黨委、兵團報告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四)審議兵團接受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的相關制度規范、工作方案、整改方案、督察報告等重要文件;
(五)聽取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情況匯報;
(六)研究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兵團生態環境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擔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兵團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兵團黨委、兵團副秘書長和兵團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條 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
(二)負責擬訂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制度規范、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承擔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的審核、匯總、上報,以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五)督促指導督察對象做好中央和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并向領導小組報告;
(六)指導各師市、兵團機關有關部門配合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
(七)承擔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根據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兵團黨委、兵團批準,組建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具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師級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兵團生態環境局現職局領導擔任。
建立組長人選庫,由兵團黨委組織部商兵團生態環境局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兵團黨委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序。
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二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兵團生態環境局及其所屬的生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人員為主體,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具體事宜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安排。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紀律,嚴守秘密;
(四)熟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或者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六)履行工作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加強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隊伍建設,選配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并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
第十五條 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督察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完善配套督察制度,制定工作規范和模板范式,統一規范各督察組的督察工作。
第三章 例行督察
第十六條 例行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
(一)各師市黨政及其有關部門,必要時下沉至團場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兵團機關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兵團企業;
(四)兵團黨委、兵團要求開展例行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十七條 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兵團有關工作要求情況;
(三)國家和自治區、兵團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六)有關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情況;
(七)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八)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
(九)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十)在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十一)根據實際情況,對需兵地共同協商解決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會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部門開展聯合督察;
(十二)其他需要開展例行督察的事項。
第十八條 例行督察工作任務由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具體承擔。
第十九條 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具體參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程序和權限執行。
第二十條 例行督察進駐結束后,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經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兵團黨委、兵團。
第二十一條 督察報告經兵團黨委、兵團批準后,由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督察報告反饋后的30個工作日內報兵團黨委、兵團。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每年年終向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年度整改情況,全部任務整改完成后向兵團黨委、兵團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調度督辦,并組織抽查核實。對整改不力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專項督察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第二十二條 督察結果作為對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及自然資源資產審計的重要依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
對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兵團紀委監委、兵團黨委組織部、兵團國資委黨委或者被督察對象。
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相關師市或者兵團機關有關部門按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存在違紀違法等行為或者不正確履職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督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歸檔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邊督邊改工作。對督察進駐過程中人民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的其他問題,被督察對象應當立行立改、堅決整改,確保有關問題在規定時限內查處到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五條 加強督察“回頭看”工作。督察“回頭看”主要對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特別是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進行督察。
第二十六條 加強督察問責工作。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師市和部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加強信息公開工作。對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突出問題和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 專項督察
第二十八條 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兵團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主要內容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兵團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二)對兵團造成重大影響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四)中央和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五)群眾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典型生態環境問題;
(六)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專項督察工作方案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重要專項督察應當報兵團黨委、兵團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 專項督察應當直奔問題、強化震懾、嚴肅問責。專項督察的組織形式、督察對象、方式方法、工作要求可參照例行督察有關規定,具體安排應當根據督察事項確定。
第三十一條 專項督察進駐結束后,應當形成專項督察報告,并按程序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重要專項督察報告應當報兵團黨委、兵團批準。
第三十二條 專項督察報告經批準同意后,應當及時向被督察對象反饋。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重要專項督察整改方案報兵團黨委、兵團,同時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對專項督察發現應當予以問責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移送相關部門依紀依法予以問責。
第五章 派駐監察
第三十三條 加強生態環境日常監督,實施兵團生態環境保護派駐監察,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兵團有關工作要求情況;
(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四)中央和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情況;
(五)其他需要開展派駐監察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派駐監察工作方案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按程序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派駐監察工作由兵團生態環境局區域生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具體承擔。派駐監察可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列席派駐區域黨政及其有關部門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議題的會議;
(二)對派駐區域黨政及其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開展調研、走訪,必要時聽取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匯報,并可函請有關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書面說明;
(三)對中央和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開展現場核查;
(四)對有關生態環境問題進行實地調查;
(五)調閱派駐區域黨政及其有關部門、有關企業的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六)對相關生態環境問題,必要時可以提請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有關師市及其相關部門和單位發送督辦函,或進行通報、約談;
(七)其他必要的工作方式。
第三十六條 區域生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應當每半年向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區域日常監察和督察工作情況。
對派駐監察中發現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區域生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應當與被監察對象交換意見,并在監察結束后形成專題監察報告,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察報告應包括背景情況、監察情況、存在問題、處理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區域生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報送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提出監察意見。監察意見按程序報批后,以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執行,并視情采取專文督辦、通報批評、行政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公開曝光、移送追責等措施。
第六章 督察紀律和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兵團黨委、兵團有關貫徹落實辦法,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進駐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臨時黨支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督察組成員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向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辦公室請示報告,督察組成員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
第四十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督察工作秘密,未經批準不得對外發布或者泄露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情況。
第四十一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第四十二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嚴格遵守中央和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程序和規范,正確履行職責。
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工作要求開展督察,導致應當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督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工作中超越權限,或者不按照規定程序開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六)有其他違反督察工作紀律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違反規定推諉、拖延、拒絕支持協助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四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開展,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
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對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二)拒絕、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取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推進整改落實的;
(六)對反映情況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的;
(八)其他干擾、抵制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被督察師市、部門和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反映。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師市及以下黨政不再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四十七條 各師市、兵團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同主責主業有機融合,納入年度工作要點,定期研究、狠抓落實,并依法依規加強對下級黨政和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兵團生態環境局承擔。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辦公廳
2020年12月12日印發
各師市、院(校)黨委,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黨組(黨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兵團黨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辦公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0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2020年11月23日兵團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12月12日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兵團,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要求,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兵團有關工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強化督察問責,形成警示震懾,推進工作落實,實現標本兼治,切實當好生態衛士,全面推動美麗兵團建設,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問題導向,動真碰硬,倒逼責任落實;堅持依規依法,嚴謹規范,做到客觀公正;堅持群眾路線,信息公開,注重綜合效能;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四條 兵團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對各師市、兵團機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兵團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五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派駐監察等。原則上在每屆兵團黨委任期內,對督察對象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強化生態環境日常監督,組織開展派駐監察。
第六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行計劃管理。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當年督察工作安排,提請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成立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推動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兵團黨委書記、政委擔任,第一副組長由兵團黨委副書記、司令員擔任,副組長由有關兵團領導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兵團黨委組織部、兵團黨委宣傳部、兵團司法局、兵團生態環境局、兵團審計局、兵團人民檢察院等。
第八條 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兵團有關工作要求;
(二)研究在實施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中的具體貫徹落實措施;
(三)向兵團黨委、兵團報告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四)審議兵團接受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的相關制度規范、工作方案、整改方案、督察報告等重要文件;
(五)聽取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情況匯報;
(六)研究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兵團生態環境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擔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兵團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兵團黨委、兵團副秘書長和兵團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條 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
(二)負責擬訂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制度規范、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承擔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的審核、匯總、上報,以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五)督促指導督察對象做好中央和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并向領導小組報告;
(六)指導各師市、兵團機關有關部門配合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
(七)承擔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根據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兵團黨委、兵團批準,組建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具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師級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兵團生態環境局現職局領導擔任。
建立組長人選庫,由兵團黨委組織部商兵團生態環境局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兵團黨委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序。
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二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兵團生態環境局及其所屬的生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人員為主體,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具體事宜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安排。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紀律,嚴守秘密;
(四)熟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或者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六)履行工作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加強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隊伍建設,選配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并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
第十五條 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督察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完善配套督察制度,制定工作規范和模板范式,統一規范各督察組的督察工作。
第三章 例行督察
第十六條 例行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
(一)各師市黨政及其有關部門,必要時下沉至團場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兵團機關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兵團企業;
(四)兵團黨委、兵團要求開展例行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十七條 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兵團有關工作要求情況;
(三)國家和自治區、兵團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六)有關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情況;
(七)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八)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
(九)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十)在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十一)根據實際情況,對需兵地共同協商解決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會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部門開展聯合督察;
(十二)其他需要開展例行督察的事項。
第十八條 例行督察工作任務由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具體承擔。
第十九條 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具體參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程序和權限執行。
第二十條 例行督察進駐結束后,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經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兵團黨委、兵團。
第二十一條 督察報告經兵團黨委、兵團批準后,由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督察報告反饋后的30個工作日內報兵團黨委、兵團。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每年年終向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年度整改情況,全部任務整改完成后向兵團黨委、兵團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調度督辦,并組織抽查核實。對整改不力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專項督察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第二十二條 督察結果作為對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及自然資源資產審計的重要依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
對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兵團紀委監委、兵團黨委組織部、兵團國資委黨委或者被督察對象。
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相關師市或者兵團機關有關部門按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存在違紀違法等行為或者不正確履職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督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歸檔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邊督邊改工作。對督察進駐過程中人民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的其他問題,被督察對象應當立行立改、堅決整改,確保有關問題在規定時限內查處到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五條 加強督察“回頭看”工作。督察“回頭看”主要對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特別是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進行督察。
第二十六條 加強督察問責工作。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師市和部門黨政領導干部,應當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加強信息公開工作。對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突出問題和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 專項督察
第二十八條 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兵團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主要內容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兵團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二)對兵團造成重大影響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四)中央和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五)群眾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典型生態環境問題;
(六)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專項督察工作方案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重要專項督察應當報兵團黨委、兵團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 專項督察應當直奔問題、強化震懾、嚴肅問責。專項督察的組織形式、督察對象、方式方法、工作要求可參照例行督察有關規定,具體安排應當根據督察事項確定。
第三十一條 專項督察進駐結束后,應當形成專項督察報告,并按程序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重要專項督察報告應當報兵團黨委、兵團批準。
第三十二條 專項督察報告經批準同意后,應當及時向被督察對象反饋。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重要專項督察整改方案報兵團黨委、兵團,同時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對專項督察發現應當予以問責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移送相關部門依紀依法予以問責。
第五章 派駐監察
第三十三條 加強生態環境日常監督,實施兵團生態環境保護派駐監察,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兵團有關工作要求情況;
(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四)中央和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情況;
(五)其他需要開展派駐監察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派駐監察工作方案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按程序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派駐監察工作由兵團生態環境局區域生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具體承擔。派駐監察可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列席派駐區域黨政及其有關部門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議題的會議;
(二)對派駐區域黨政及其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開展調研、走訪,必要時聽取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匯報,并可函請有關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書面說明;
(三)對中央和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開展現場核查;
(四)對有關生態環境問題進行實地調查;
(五)調閱派駐區域黨政及其有關部門、有關企業的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六)對相關生態環境問題,必要時可以提請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有關師市及其相關部門和單位發送督辦函,或進行通報、約談;
(七)其他必要的工作方式。
第三十六條 區域生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應當每半年向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區域日常監察和督察工作情況。
對派駐監察中發現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區域生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應當與被監察對象交換意見,并在監察結束后形成專題監察報告,報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察報告應包括背景情況、監察情況、存在問題、處理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區域生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報送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提出監察意見。監察意見按程序報批后,以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執行,并視情采取專文督辦、通報批評、行政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公開曝光、移送追責等措施。
第六章 督察紀律和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兵團黨委、兵團有關貫徹落實辦法,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進駐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臨時黨支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督察組成員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向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辦公室請示報告,督察組成員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
第四十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督察工作秘密,未經批準不得對外發布或者泄露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情況。
第四十一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第四十二條 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嚴格遵守中央和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程序和規范,正確履行職責。
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工作要求開展督察,導致應當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督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工作中超越權限,或者不按照規定程序開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六)有其他違反督察工作紀律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違反規定推諉、拖延、拒絕支持協助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四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開展,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
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對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二)拒絕、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取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推進整改落實的;
(六)對反映情況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的;
(八)其他干擾、抵制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被督察師市、部門和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兵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反映。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師市及以下黨政不再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四十七條 各師市、兵團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同主責主業有機融合,納入年度工作要點,定期研究、狠抓落實,并依法依規加強對下級黨政和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兵團生態環境局承擔。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辦公廳
2020年12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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