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5-2019-00122 | 發布機構: | 統戰部 |
| 生成日期: | 2019-09-15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民族事務 | ||
關于“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管理政策的解讀
一、變更公民的民族成份登記首先到哪個部門申請辦理?
答: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咨詢。
二、如何確認公民的民族成份?
答: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2號令《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本辦法中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
三、如何確認新增人口的民族成份?
答:《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當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并登記。
四、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是否隨意變更?
答:《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五、在什么樣情況下,公民可以變更民族成份?
答: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六、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需要哪些條件?
答: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七、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與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有何區別?
答: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八、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答:(一)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
(二)需要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書。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直接撫養的一方簽署;根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公民養父母共同簽署;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署。申請之日公民已年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見。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公民的養(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系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4、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九、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要哪些條件?
答:(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二)需提交哪些以下證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書;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公民與父母子女關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十、公民民族成份在戶籍管理過程中被錯報、誤登的,如何辦理?
答:由公安部門按照糾錯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十一、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辦事程序有哪些?
答:(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
(三)市(地、州)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并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
(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并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五)公安部門應當依據市(地、州)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信息變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十二、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年滿20歲以后的公民能否變更民族成份?
答:根據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2號令《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和2016年4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不得變更。(轉自新疆民族宗教網)
一、變更公民的民族成份登記首先到哪個部門申請辦理?
答: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咨詢。
二、如何確認公民的民族成份?
答: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2號令《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本辦法中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
三、如何確認新增人口的民族成份?
答:《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當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并登記。
四、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是否隨意變更?
答:《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五、在什么樣情況下,公民可以變更民族成份?
答: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六、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需要哪些條件?
答: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七、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與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有何區別?
答: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八、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答:(一)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
(二)需要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書。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直接撫養的一方簽署;根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公民養父母共同簽署;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署。申請之日公民已年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見。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公民的養(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系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4、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九、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要哪些條件?
答:(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二)需提交哪些以下證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書;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公民與父母子女關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十、公民民族成份在戶籍管理過程中被錯報、誤登的,如何辦理?
答:由公安部門按照糾錯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十一、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辦事程序有哪些?
答:(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
(三)市(地、州)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并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
(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并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五)公安部門應當依據市(地、州)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信息變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十二、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年滿20歲以后的公民能否變更民族成份?
答:根據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2號令《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和2016年4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不得變更。(轉自新疆民族宗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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