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10-2025-00036 | 發布機構: |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07-25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關于《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的解讀
深刻理解《規定》的重要意義
進一步強化黨組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必然要求。黨章規定,黨組發揮領導作用。《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以下簡稱《黨組工作條例》)要求,黨組應當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擔當管黨治黨主體責任。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規定》開宗明義,在第1條即點明立法目的為“規范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在第2條指導思想部分強調“落實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在第4條明確規定“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黨員黨紀處分事項”的權限范圍。通篇來看,《規定》順應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對于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的原則、范圍、程序、機制等予以全面規范。在責任主體上,涵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納入中管企業黨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系黨組性質黨委)等適用主體,壓緊壓實黨組主體責任、黨組書記第一責任人責任,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責任到位;在工作程序上,緊密銜接立案通報、案件審理、集體討論、處分宣布、備案審核、以案促改促治、案件質量評查等各個環節,進一步提升各級黨組履行教育管理監督職責、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規范水平。因此,研究出臺《規定》,能夠有效確保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在制度框架內規范有序高效運行,有利于抓住主體責任“牛鼻子”,推動黨組發揮領導作用、履行主體責任,把管黨治黨責任螺栓越擰越緊。
進一步鞏固改革實踐成果的有力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賦予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組相應紀律處分權限”;黨的十九大修改的黨章明確規定,黨組的主要任務包括“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2019年施行的《規定(試行)》將黨章要求具體化、程序化、規范化,創設了由中央紀委授權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開展“二次審理”的工作機制。近年來,隨著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派駐監督的范圍進一步拓展、方式進一步豐富,中管金融企業紀委全面改設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中央金融紀檢監察工委正式組建成立。近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正在穩步推進向中管企業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規定》緊密契合上述改革要求,吸收借鑒《規定(試行)》施行6年多來的實踐經驗,將“二次審理”范圍予以合理擴展,增加授權中央金融紀檢監察工委負責審理中央金融單位、中管金融企業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違紀案件;明確駐國務院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協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加強對駐中管企業紀檢監察組工作的指導,授權其會同駐中管企業紀檢監察組協作開展有關案件審理工作,持續提升案件審理工作質效,助力深化整治金融、國企領域違紀違法和腐敗問題。因此,研究出臺《規定》,進一步明確并堅持“二次審理”制度,將有力有效保障案件質量、確保處理平衡,有利于將監督執紀權關進制度籠子,推動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
進一步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重要成果。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氣和定力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管黨治黨制度籠子越扎越牢,極大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增強黨內法規權威性和執行力。《規定》以黨章為根本遵循,以相關黨內法規為依據,貫通銜接《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關于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黨紀處分審批權限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關于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的程序要求,充分體現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做到內容上全涵蓋、對象上全覆蓋、責任上全鏈條、制度上全貫通,與時俱進地健全完善發展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因此,研究出臺《規定》,更好銜接最新黨內法規制度,有利于完善黨內法規體系,筑牢管黨治黨制度基礎,確保黨紀處分工作受監督、有約束、求實效。
深刻理解《規定》的重要意義
進一步強化黨組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必然要求。黨章規定,黨組發揮領導作用。《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以下簡稱《黨組工作條例》)要求,黨組應當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擔當管黨治黨主體責任。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規定》開宗明義,在第1條即點明立法目的為“規范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在第2條指導思想部分強調“落實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在第4條明確規定“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黨員黨紀處分事項”的權限范圍。通篇來看,《規定》順應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對于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的原則、范圍、程序、機制等予以全面規范。在責任主體上,涵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納入中管企業黨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系黨組性質黨委)等適用主體,壓緊壓實黨組主體責任、黨組書記第一責任人責任,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責任到位;在工作程序上,緊密銜接立案通報、案件審理、集體討論、處分宣布、備案審核、以案促改促治、案件質量評查等各個環節,進一步提升各級黨組履行教育管理監督職責、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規范水平。因此,研究出臺《規定》,能夠有效確保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在制度框架內規范有序高效運行,有利于抓住主體責任“牛鼻子”,推動黨組發揮領導作用、履行主體責任,把管黨治黨責任螺栓越擰越緊。
進一步鞏固改革實踐成果的有力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賦予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組相應紀律處分權限”;黨的十九大修改的黨章明確規定,黨組的主要任務包括“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2019年施行的《規定(試行)》將黨章要求具體化、程序化、規范化,創設了由中央紀委授權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開展“二次審理”的工作機制。近年來,隨著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派駐監督的范圍進一步拓展、方式進一步豐富,中管金融企業紀委全面改設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中央金融紀檢監察工委正式組建成立。近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正在穩步推進向中管企業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規定》緊密契合上述改革要求,吸收借鑒《規定(試行)》施行6年多來的實踐經驗,將“二次審理”范圍予以合理擴展,增加授權中央金融紀檢監察工委負責審理中央金融單位、中管金融企業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違紀案件;明確駐國務院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協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加強對駐中管企業紀檢監察組工作的指導,授權其會同駐中管企業紀檢監察組協作開展有關案件審理工作,持續提升案件審理工作質效,助力深化整治金融、國企領域違紀違法和腐敗問題。因此,研究出臺《規定》,進一步明確并堅持“二次審理”制度,將有力有效保障案件質量、確保處理平衡,有利于將監督執紀權關進制度籠子,推動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
進一步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重要成果。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氣和定力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管黨治黨制度籠子越扎越牢,極大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增強黨內法規權威性和執行力。《規定》以黨章為根本遵循,以相關黨內法規為依據,貫通銜接《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關于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黨紀處分審批權限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關于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的程序要求,充分體現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做到內容上全涵蓋、對象上全覆蓋、責任上全鏈條、制度上全貫通,與時俱進地健全完善發展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因此,研究出臺《規定》,更好銜接最新黨內法規制度,有利于完善黨內法規體系,筑牢管黨治黨制度基礎,確保黨紀處分工作受監督、有約束、求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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