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jsj-2021-00737 | 發布機構: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生成日期: | 2021-11-08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解讀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解讀
2020年12月28日,應急管理部第3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分為六章51條,首次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系統性規定,并新增了7項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效解決了目前高層民用建筑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過于散碎,內容不夠系統、具體,行政機關懲戒措施不足等問題。
《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對防范化解高層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風險、落實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為進一步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沈陽市消防救援支隊帶您對《規定》相關內容進行進一步解讀。
關注點一:明確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
1.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
2.對于多產權、多使用權高層民用建筑,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1)應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明確一名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
(2)統一管理人對高層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3)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關注點二:明確了高層公共建筑業主單位、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1.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組織開展防火巡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5.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7.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關注點三:明確了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有關要求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聯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對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鼓勵有關單位聘用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察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3.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4.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5.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6.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關注點四:明確了高層住宅建筑業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義務
1.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組織開展防火巡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5.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7.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關注點五:明確了高層民用建筑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
對于高層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業主單位、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對于高層住宅建筑: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2.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4.組織開展防火巡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6.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7.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8.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9.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0.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關注點六:明確了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消防安全責任
1.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2.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3.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關注點七:規范了高層民用建筑內動用明火作業并設立對應罰則
1.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
2.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3.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4.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對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規實施處罰。
關注點八:規范了外墻外保溫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設立對應罰則
1.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其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
2.對外墻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
3.高層民用建筑在進行外墻外保溫系統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離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確保建筑內人員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
4.禁止在建筑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
5.對于使用難燃外墻外保溫材料或者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墻動火用電。
對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依規實施處罰。
注點九:規范了公共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并設立對應罰則
1.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2.業主、使用人發現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違規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或者向物業服務企業反映。物業服務企業要認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業主反映和防火巡查、檢查發現的上述違規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3.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對本關注點第1條違規行為,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規實施處罰。
關注點十:明確了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設施保持完好有效的保障措施
1.應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2.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高層民用建筑管理單位應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告。
3.涉及高層公共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委托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專項費用。
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關注點十一:細化了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1.針對高層公共建筑:建筑內單位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并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門培訓;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通過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在首層顯著位置提示公眾注意火災危險,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滅火器材的位置。
2.針對高層住宅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一次疏散演練;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通過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在單元入口處提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
關注點十二:細化了高層民用建筑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1.高層民用建筑應當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明確應急組織機構,確定承擔通信聯絡、滅火、疏散和救護任務的人員及其職責,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等處置程序和措施。對于規模較大或者功能業態復雜,且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總預案,各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場所、功能分區、崗位實際編制專項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統稱分預案)。
2.高層民用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編制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演練前,有關單位應當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并進行公告;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演練結束后,應當進行總結評估,并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關注點十三:增設七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10000元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1000元罰款:
1.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2.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3.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
4.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5.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6.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消防法》第60條、第61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第69條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解讀
2020年12月28日,應急管理部第3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分為六章51條,首次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系統性規定,并新增了7項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效解決了目前高層民用建筑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過于散碎,內容不夠系統、具體,行政機關懲戒措施不足等問題。
《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對防范化解高層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風險、落實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為進一步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沈陽市消防救援支隊帶您對《規定》相關內容進行進一步解讀。
關注點一:明確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
1.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
2.對于多產權、多使用權高層民用建筑,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1)應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明確一名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
(2)統一管理人對高層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3)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關注點二:明確了高層公共建筑業主單位、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1.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組織開展防火巡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5.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7.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關注點三:明確了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有關要求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聯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對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鼓勵有關單位聘用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察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3.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4.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5.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6.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關注點四:明確了高層住宅建筑業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義務
1.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組織開展防火巡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5.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7.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關注點五:明確了高層民用建筑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
對于高層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業主單位、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對于高層住宅建筑: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2.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4.組織開展防火巡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6.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7.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8.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9.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0.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關注點六:明確了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消防安全責任
1.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2.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3.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關注點七:規范了高層民用建筑內動用明火作業并設立對應罰則
1.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
2.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3.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4.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對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規實施處罰。
關注點八:規范了外墻外保溫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設立對應罰則
1.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其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
2.對外墻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
3.高層民用建筑在進行外墻外保溫系統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離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確保建筑內人員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
4.禁止在建筑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
5.對于使用難燃外墻外保溫材料或者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墻動火用電。
對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依規實施處罰。
注點九:規范了公共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并設立對應罰則
1.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2.業主、使用人發現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違規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或者向物業服務企業反映。物業服務企業要認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業主反映和防火巡查、檢查發現的上述違規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3.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對本關注點第1條違規行為,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規實施處罰。
關注點十:明確了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設施保持完好有效的保障措施
1.應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2.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高層民用建筑管理單位應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告。
3.涉及高層公共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委托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專項費用。
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關注點十一:細化了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1.針對高層公共建筑:建筑內單位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并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門培訓;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通過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在首層顯著位置提示公眾注意火災危險,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滅火器材的位置。
2.針對高層住宅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一次疏散演練;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通過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在單元入口處提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
關注點十二:細化了高層民用建筑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1.高層民用建筑應當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明確應急組織機構,確定承擔通信聯絡、滅火、疏散和救護任務的人員及其職責,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等處置程序和措施。對于規模較大或者功能業態復雜,且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總預案,各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場所、功能分區、崗位實際編制專項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統稱分預案)。
2.高層民用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編制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演練前,有關單位應當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并進行公告;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演練結束后,應當進行總結評估,并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關注點十三:增設七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10000元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1000元罰款:
1.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2.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3.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
4.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5.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6.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消防法》第60條、第61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第69條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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