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syj-2020-00117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7-15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解讀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該決定主要從進一步明確專利內涵、完善專利保護、提高專利授權標準、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作了補充和完善,將使專利法的作用得到更好發揮。
從1984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專利法以后,1992年和2000年先后進行了兩次修訂,此次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點是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這樣一個發展戰略的背景下,為了切實地推動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這與現在正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修訂后的專利法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主要內容:
一、根據激勵自主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要求,對現行專利法所做的修改。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內容。
(二)提高專利授權標準。
(三)刪除了向外國申請專利須先申請中國專利的規定。
(四)賦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諾銷售權。
(五)明確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應當包括權利人維權的成本,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并增加了法定賠償的規定。
(六)增加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
二、根據促進技術推廣應用的需要,對現行專利法所做的修改
(一)規定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共有專利。
(二)規定實施的技術如果屬于現有技術,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三)增加規定不視為侵權的情形。
三、根據國際條約的規定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際條約的新規定,對現行專利法所做的修改
(一)依照《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議定書》規定,增加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給予制造并出口專利藥品到特定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二)依照《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定,遺傳資源的利用應當遵循國家主權、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則,并明確規定,專利制度應有助于實現保護遺傳資源的目標。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該決定主要從進一步明確專利內涵、完善專利保護、提高專利授權標準、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作了補充和完善,將使專利法的作用得到更好發揮。
從1984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專利法以后,1992年和2000年先后進行了兩次修訂,此次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點是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這樣一個發展戰略的背景下,為了切實地推動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這與現在正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修訂后的專利法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主要內容:
一、根據激勵自主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要求,對現行專利法所做的修改。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內容。
(二)提高專利授權標準。
(三)刪除了向外國申請專利須先申請中國專利的規定。
(四)賦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諾銷售權。
(五)明確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應當包括權利人維權的成本,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并增加了法定賠償的規定。
(六)增加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
二、根據促進技術推廣應用的需要,對現行專利法所做的修改
(一)規定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共有專利。
(二)規定實施的技術如果屬于現有技術,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三)增加規定不視為侵權的情形。
三、根據國際條約的規定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際條約的新規定,對現行專利法所做的修改
(一)依照《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議定書》規定,增加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給予制造并出口專利藥品到特定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二)依照《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定,遺傳資源的利用應當遵循國家主權、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則,并明確規定,專利制度應有助于實現保護遺傳資源的目標。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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