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gh-2021-00106 | 發布機構: | 總工會 |
| 生成日期: | 2021-01-08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 關鍵詞: | |||
12種!你可能遇到這些勞動糾紛(一)
0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辦理什么手續?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雙方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協議。按照法律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對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直接證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雙方之間因履行、變更、解除、續訂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后可以通過調解、仲裁和司法程序來解決,從而有效地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02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和事項?
答: 勞動合同涉及的內容主要有:(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上述八項內容缺一不可。另外還可依法約定其他事項。
0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會有什么后果?
答:《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法定的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或者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依據前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勞動者非因前述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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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鏈接:《勞動合同法》
0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辦理什么手續?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雙方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協議。按照法律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對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直接證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雙方之間因履行、變更、解除、續訂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后可以通過調解、仲裁和司法程序來解決,從而有效地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02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和事項?
答: 勞動合同涉及的內容主要有:(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上述八項內容缺一不可。另外還可依法約定其他事項。
0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會有什么后果?
答:《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法定的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或者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依據前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勞動者非因前述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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